鄂经院发〔2017〕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保持正常的校园生活秩序,营造安全稳定、洁净舒适的住宿环境和文明健康、进取向上的公寓氛围,根据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住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指导和协调学生住宿的管理工作。
宿管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维修处、保卫处、财务处、团委、学生会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公寓管理部门。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部门负责学生住宿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基建维修处、保卫处按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共同参与学生住宿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校在学生入住时按“学院、专业、年级、班级相对集中”的原则,对学生住宿进行统一安排。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严格按每房定员安排床位,对因未报到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应及时加以调整。学生应服从学校的安排和调整,不得占用空床位。
第五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凭《入住通知单》到学生公寓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学生住宿的寝室一经分定,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再进行个别调整。寝室调整需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批后,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调寝手续。
第七条 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确有特殊情况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家长签字,经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对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及已备案不在学生公寓住宿的学生,因住宿产生的问题,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承担一切责任,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寝室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留宿的,需由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公寓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住宿。对擅自留宿外来人员及由此产生的问题,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九条 学生休学、退学及毕业时,需到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办理退寝手续。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公寓管理员为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责任人。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开门时间为6:00,关门时间为周日至周四22:30,周五至周六23:00。学生应按时作息,晚归的学生应自觉出示有关证件并填写晚归登记表。
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执行来客来访登记、大件物品出公寓登记制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学生公寓。
第十三条 女生公寓禁止男性进入,男生公寓禁止女性进入。因工作原因需要进入异性公寓的人员,须出示有关证件,经公寓管理员准许、登记后方可进入。严禁推销、发传单、广告及可疑人员进入公寓。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公寓内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非法书刊及音像制品、吸毒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不能燃烧纸张、杂物,不能使用煤气炉、煤油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
第十六条 学生不可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保卫处及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对消防器材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发生火险时,视情节严重情况,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灭火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应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并配合处理。
第五章 公物管理
第十八条 新生入住学生公寓实行寝室财产登记管理。学生应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寝室设施设备,爱护学生公寓公共财物。寝室设施设备如有损坏,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报修。设施设备因自然损坏的,免费维修;因人为损坏或丢失的,照价赔偿;属于故意损坏的,赔偿并由学校视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公共设施由公寓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公寓管理员要定期检查公共区域、学生寝室设施设备的状况,做到账帐、物相符。
第六章 水电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入住学生公寓期间,学生寝室的水电费用,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超额使用水电由学生承担费用,超额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民用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注意安全用电。学生寝室内不得使用大功率及违规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等,不得私自搭接电线。因违规用电造成事故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节约用水用电,养成良好的用水用电习惯。
第七章 文明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生负责本寝室的生活秩序、清洁卫生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保持学生公寓安静,不打闹、喧哗、踢球、弹唱等,不得有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寝室内外良好的卫生环境。不乱涂乱画、不随地吐痰、不乱放垃圾、不从窗口乱丢废弃物等。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维护学生公寓公共安全。保证学生公寓内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在学生公寓的公共区域停放自行车、堆放杂物及私人物品、悬挂衣物等,不在窗沿及空调外机上放置拖把、花钵等易坠落物品。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公寓内发传单、经商。
第二十八条 不得在公寓内养猫、狗、兔、蛇等各种宠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鄂经院发{2007〔2007〕}129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