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清理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4-09-26浏览次数:19576

校内各单位、全校师生和居民: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全体师生和居民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湖北省人民政府和省教育厅关于电动自行车治理工作要求《湖北经济学院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2376 号)文件要求,学校将开展校园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具体如下:

一、严格实行新购电动自行车“准入审批制” 

(一)新购电动自行车的申报和审批  依据鄂经院发〔202376 号文件,新购电动自行车前,职工、学生及校内居民应向所在二级单位申请和审批(《申请表》见附件1),报保卫处核准,通过申请人资格审核的,可购置和核发校内通行号牌

(二)新购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  鉴于目前电动自行车增长超校园承载能力,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原则, 2024年9月29日12:00时起,未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新购电动自行车,不再核发“校内通行号牌”。9月29日12:00前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须提供有效购车凭证),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后,购买人可持《申请表》及有效购车凭证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地点办理登记上牌手续2一楼:西区警务室)。

禁止校外电动自行车外卖电动自行车办理“校内通行号牌”。如发现存在违规为校外电动自行车代办“校内通行号牌”的,将追究代办人及单位的管理责任;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将纳入本年度二级单位综治考核。

二、实行悬挂“校内通行号牌”通行管理

(一)电动自行车通行规定  所有电动自行车在校园行驶和停放时,须悬挂“校内通行号牌”。禁止未上校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校园行驶和停放禁止未悬挂校内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出入校园禁止加装、改装搭载易燃易爆危化物品的电动自行车在校园通行。

(二)挂牌通行时间   10月8日起,学校将实行电动自行车挂牌通行管理为避免影响广大师生和居民的工作和生活,未办理安装校内号牌的车主,请尽快前往电动自行车登记地点办理上牌手续。

三、电动自行车违规行为及处理

(一) 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1、交通违法违规不安全行为。主要表现为:骑行中违规载人、超速、逆行、蛇行、竞驶、双手脱把、使用手机、佩戴耳机、打雨伞等。

载人要求电动自行车限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享电动车严禁载人。行驶速度≥20km/h为超速行驶。

安全行驶规定具体内容见鄂经院发〔202376 号第十六、第十七条内容

2、乱停乱放不文明行为。在机动车道、消防通道、人行通道、绿化草坪等场所乱停乱放,妨碍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的长时间占据充电桩或占用充电场所停放车辆的。

3、不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和管理的。存在交通违规或不安全、不文明行为的,拒不服从学校管理的私自载客运营的,以及存在鄂经院发〔202376 第四、五、六章禁止性行为的。

(二)电动自行车交通违规行为处理  视违法违规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提醒、通报曝光、封号限行、吊销号牌、禁止出入校园等处理。

1、对共享电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通过共享电动车管理系统汇总违规情况,通报给各学院和部门。管理系统对违规者给予第一次短信警告提醒、第二次封号3天、第三次封号1周。封号期间骑行卡时间不顺延。屡教不改者将永久封号,取消共享电动车使用资格。

2、对自有电动车交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分别给予提醒、警告、限制通行、吊销校内号牌、禁止出入学校等处理。

3、联合收缴无牌无证及大功率非机动车。学校将联合交管部门持续开展校园非机动车专项治理行动,拦截、查缴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电摩及大功率非机动车。

希望各二级单位高度重视校园交通安全,充分认识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领会通知精神,加强教职工及家属和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严格落实平安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同心协力倡导绿色安全出行,共同营造安全、和谐、有序的校园环境。

      附件:自有电动自行车购买申请表.docx

 

   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