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6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各类社会捐赠工作的统一管理,拓宽学校筹资渠道,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赠”,是指海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向学校或校内二级单位捐赠,用于支持学校、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资金和实物等。
第三条 社会捐赠资金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二级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募集社会捐赠,学校欢迎海内外热心于教育事业的企业、个人或团体为湖北经济学院教育事业捐赠。
第四条 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利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二)坚持平等自愿。捐赠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禁止索要和摊派;
(三)坚持无偿捐赠。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四)坚持公开透明。定期向捐赠方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五)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五条 学校及各二级单位要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捐赠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所有捐赠一律以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名义办理。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七条 基金会是负责管理学校社会捐赠工作的机构。基金会代表学校全面组织、管理和协调社会捐赠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基金会管理、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实行;
(二)统一协调管理学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策划捐赠项目,组织捐赠财政配比事项,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三)提供接受社会捐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四)审核、办理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接受社会捐赠的有关手续,协调落实捐赠协议中捐赠方和受赠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五)掌握捐赠的到账情况,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及审批工作;
(七)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的基础上使基金发挥最大效益;
(八)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九)负责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
第八条 校内各二级单位是争取社会捐赠的主体,应充分重视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做好捐赠募集工作。
第九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基金会的财务工作暂由学校财务处代管。
第三章 捐赠项目的设立和管理
第十条 根据捐赠方意愿,捐赠基金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方不指定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方指定用途的基金)。根据受赠范围,可分为面向学校的基金和校内二级单位的基金。
第十一条 根据基金设立性质,分为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和留本(永久)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由基金会确定后分类管理。捐赠基金若为留本基金,本金一般不得使用,如确需动用,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论证后,征求捐赠方同意,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方可动用。
第十二条 捐赠方可根据自身意愿在基金会设立基金项目,也可向已设的基金项目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 捐赠基金项目的名称一般由“湖北经济学院”(或湖北经济学院xxx学院、单位名称)、捐赠者个人或团体名称及基金用途三部分组成。
第十四条 所有捐赠款一律进学校基金会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实物捐赠,按照学校现行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由基金会建立台账与财务对账双重监督。
第十五条 基金会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对捐赠项目实施管理,保障社会捐赠效能的最佳发挥。
第十六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收付款项、出具捐赠类发票、颁发证书等,并接受省民政厅、省教育厅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基金会秘书处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基金会章程和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基金资助的项目完成后,受赠方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 社会捐赠的使用
第十八条 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基金会登记入账,按照捐赠方意愿设定项目,设置项目台账单独管理。各项目实施方案的拟订、申报及评审,由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章程和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执行。
第十九条 非限定性捐赠收入由基金会统一设置明细账管理,形成“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由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用于学校的教学、科研、建设及其他公益性项目。
校内各单位若需要使用“湖北经济学院教育发展基金”,应向基金会提出资金使用申请,由基金会秘书处和理事会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各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报告,由基金会负责向捐赠方反馈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不允许任何单位对接受的捐赠款项和物品在经校基金会入账和登记前直接使用。若发生此类行为,将视情节追究当事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社会捐赠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立财务机构,人员由业务能力强、素质高的人员任基金会财务人员担任,在基金会的领导下开展财务管理工作。学校财务处在业务上指导和监督基金会财务工作;配合基金会实施有关捐赠项目;负责管理资金,支付社会捐赠工作基本业务经费和募集捐赠奖励经费;协同基金会进行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并按照管理办法进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按照捐赠项目设立核算项目,按照捐赠项目协议或基金会理事会通过的预算计划,严格进行捐赠收入、支出管理,加强资金安全管理,确保捐赠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要积极主动接受捐赠方、学校和主管部门以及社会监督部门的财务、审计检查和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六章 社会捐赠财政配比的申请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年按照《湖北省省属本科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符合财政配比要求的捐赠项目,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申请财政配比专项资金。配比资金纳入学校预算,严格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捐赠收入财政配比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基金会负责,财务处全力协办,按要求编制好项目申报文本,按时报送申报材料。要加强过程跟踪,争取和落实财政配比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配比资金管理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社会捐赠募集奖励和业务经费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 为引导和鼓励学校各二级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募集捐赠,提高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筹措办学经费的积极性,从学校预算中安排资金,设立捐赠资金募集奖励专项,对募集社会捐赠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内外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条 为了确保捐赠工作的有效开展,学校安排预算资金,对募集社会捐赠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