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审查是指学校对信息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核认定。
二、学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校办公室)牵头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校内各单位的保密审查工作。
三、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坚持“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按照“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要求,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四、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在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主动公开信息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学校信息的保密审查。
五、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校其他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程序为:各单位、部门初审——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主管领导签发——信息公开。
七、对违反本规范及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湖北经济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017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