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激发科技创新和服务社会经济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自然科学应用研发及成果转化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5〕104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需求导向、创新协同、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依法治校”发展思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含兼聘人员、学生)个人、组建的研发团队、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通过合同方式对外开展科研活动承接的非财政拨款经费,主要来自于国(境)内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的各类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转让)等。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认定有异议的,由科研处将其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评价专门委员会认定。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严守国家及行业技术秘密。不得影响其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明晰”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体制。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学校、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代表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提供服务。
第八条 科研处服务的主要内容: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登记、代表学校签订合同、组织成果鉴定和结题及归档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项目负责人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项目的政策咨询与指导;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
第九条 财务处服务的主要内容: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借开票据、相关税费代扣代缴;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或受托承担代理记账;组织对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项目的支出合理性审核;协助办理公司注册;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附件4),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服务的主要内容:接受项目负责人捐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审计处服务的主要内容:依据国家及湖北省有关政策和本规定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专项审计;接待各级财政、纪检部门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服务的主要内容: 项目负责人的诚信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和合同初审;项目的过程管理;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开展提供必要保障;督促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开展工作;协助科研处做好结题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对项目的申报、执行、经费使用、结题验收、成果鉴定与推广等具体环节与过程全面负责;负责按相关要求和项目研究实际编制并执行项目经费预算;负责预开票据款项的催收;负责配合财务处申报和缴纳相关税费;负责接受委托方和学校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经费性质和自主使用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立项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委托方、项目负责人、经学校授权的科研处三方共同签订。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拟订
(一)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类别的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标准示范文本拟订。
(二)涉密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三)其他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单位信息、项目名称、研究目标与计划、完成时间、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与收益分配、经费来源构成、经费预算、合同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对项目负责人提交的三方合同初稿和《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查表》(附件1)进行审核,从研究内容、成员组成及诚信、进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签署立项意见,报科研处作为科研处或分管校领导签订合同的依据。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
一般项目合同,由科研处依据二级单位的立项意见对横向科研项目合同进行审定,并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项目合同,主要是指合同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或需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等的合同。此类合同签批程序:首先二级单位签署立项审核意见,然后送学校法律事务部审查,再交由科研处审定,最后分管校领导审批并代表学校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经费到达学校财务处指定账户即视为项目立项,科研处将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纳入科研统计和科研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合同的直接责任。合同需要变更或终止时,须征得科研处同意,由合同各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按本细则管理。由于项目承担方的原因导致合同违约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代理记账合同按照《横向科研项目代理记账合同》(附件2)格式拟订。横向科研项目代理记账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经费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代理记账合同由项目负责人、经学校授权的财务处共同签订。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确认。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到财务处确认到账,开具票据,代扣代缴税款。符合技术合同免税条件的科研项目,财务处协助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免税认定登记手续。需预开发票的,项目负责人提交预开发票申请,经审核后财务处开具票据,发票金额挂项目负责人个人借款。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费提取与支出
(一)学校按实际到账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由学校财务处作“暂存款”处理。如由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学校财务处扣除学校管理费用和二级单位管理费用后的暂存款,由学校财务处按合同有关规定拨付代理记账机构。
(二)归口学校的管理费用和二级单位管理费用纳入学校下年度的预算管理(事业基金),当年未用完的余额由学校收回。
(三)管理费用分配比例。学校管理费用、二级单位管理费用、项目负责人管理费用的分配比例分别占提取管理费用总额5%、10%、85%。
(四)管理费用支出范围。学校管理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等,包括发放结题考核优秀奖励;10%返还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统筹,主要用于二级单位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85%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主要用于项目负责人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和绩效支出。
第二十二条 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和经费预算向科研处提交《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附件3),经科研处审核批准。财务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和科研处审核批准的《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拨付项目经费给代理记账公司,原则上第一次拨款不得超过实际到账金额的50%;前一次拨付经费使用达80%以上并办理代理记账且提供经费执行情况报告后,方可再次申请拨付经费。每次请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或项目协作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预留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预留结题(结项)保证金;在项目负责人完成项目结题验收、将相关档案按学校要求归档并提出结余经费使用方案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必须编制预算并报科研处审核,报代理记账机构或学校财务处执行;
(二)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全面负责,负责经费支出的审核并签字报销。
第二十五条 劳务费支出。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可在科研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经费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不超过50%。科研劳务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缴个人所得税,不纳入学校调控的绩效工资总额。
第二十六条 代理记账机构。学校根据《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规〔2015〕7号)相关规定聘请社会代理记账机构或指派由学校财务处提供代理记账服务。
代理记账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相关税务法律政策。
第二十七条财务处代理记账。学校在财务处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时,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要求或预算项目,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费用报销汇总表等资料,由财务处代理审核记账。
第二十八条 结余经费的处理。项目负责人应在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3个月内将《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附件4)报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结题和归档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后方可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使用,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用结余经费进行后续或自主项目研发;鼓励结余经费捐赠学校或学生;鼓励与多方合作进行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题、确认完成所有工作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或财务处清理账目。科研处与财务处有权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项目负责人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政府采购范畴。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所有权归项目负责人。鼓励项目负责人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项目负责人所捐赠固定资产的价(残)值进行评估,予以接收,并根据所捐赠设备的价(残)值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适当奖励。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应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附件5)并由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题意见(可另附书面意见);与委托方约定有具体结题要求的还应按合同约定办理手续。有需要时应申请委托方主管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未能如期完成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另行商定项目结题事宜,并签订补充合同,其补充合同按本细则管理。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或延期手续的,学校将冻结其项目经费。
第三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委托方未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按照项目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二)委托方要求退还项目经费的,由学校财务处组织第三方对相关的支出内容进行审核。第三方认定为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科研项目支出或非不可抗原因造成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归还给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再归还给委托方。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项目执行期间,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达成项目终止意见,并要求退回项目未拨付经费的项目,由委托方与项目负责人双方协商提出终止申请,经科研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终止撤项手续。
第三十六条项目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立项审查表、合同审查登记表、项目合同、技术档案、结题(验收)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科研处。科研处审查合格后方可拨付预留经费,确认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会同科研处将上述资料分类整理后与财务处清理的会计、财务档案一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管理。
第三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委托方有关要求配合做好项目评估和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方还有其他要求的,按委托方相关要求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科研处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对以下情形记入诚信档案:
(一)项目完成情况;
(二)自主使用项目经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预决算吻合度;
(三)与委托方、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和谐度、满意度。
第三十九条 对于诚信记录和项目完成较好的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立项、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十条 横向科研项目奖励按《湖北经济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和科研项目奖励办法》(鄂经院发[2015]199号)执行,另外科研处对当年结题横向科研项目每年评定考核一次,优秀等级项目给予适当的绩效奖励。
第四十一条 对违背学术道德、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因主观因素导致未按时完成合同或合同完成较差,或未经学校同意,将整个项目委托第三方承担,造成恶劣影响者,学校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以下处理:
(一)冻结尚未完成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二)取消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申报所有科研项目的资格2年;
(三)经济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项目执行中存在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的项目负责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未经学校授权,擅自以“湖北经济学院”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学校将取消项目负责人以学校名义申报所有科研项目、成果评奖资格2年,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学校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因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横向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的,学校予以追责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鄂经院发〔2016〕62号)同时废止。
本细则发布前已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本细则发布前在研的横向科研项目,可以重新编制预算后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相关附件是指导性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已报湖北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备案。在执行过程中若有异议,由科研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处在各自业务范围内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6月29日
3.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docx
4.湖北经济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分配(使用)意见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