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湖北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6〕13号)和《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7〕4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使用权转移或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出售、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依据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在正常情况下的处置范围包括: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且确属已丧失使用效能的资产;
(二)已损坏至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无修理价值或因市场缺少主要零配件不能修复的资产;
(三)因其他新技术替代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
(四)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五)闲置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四条 需处置的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五条 资产处置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处置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各单位无权直接处置国有资产,需要报废(损)的资产,必须坚持“先报批,后报废”的原则。
(一)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审核、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规定以学校文件形式报省教育厅报备或审批。属于“三重一大”范畴的资产处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批准。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1.单项价值(账面原值,下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或批量价值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下的(土地、房屋、车辆、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除外,下同),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核准,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办理国有资产销账,并呈报省教育厅备案;
2.单项价值50万元以上或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的,须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并提出具体意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并转报省财政厅批复后办理国有资产销账;
3.对于房屋、土地、车辆、无形资产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报损,无论金额大小,一律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审批;
4.凡土地处置20亩及以上的,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股权转让评估值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或超过20%(含20%)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并提出具体意见,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核,经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房屋建筑物、车辆、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形态的国有资产处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报告,是学校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财政厅审批的支撑材料。中介机构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
(三)车辆报废、报损处置,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及公安部门或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车辆处置应有明确的拆解记录和公安部门的证明,方可办理销账手续。
(四)拟处置资产没有账面原值的,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作为处置依据。
第六条 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学校管理权限内的报废和报损资产按照集中公开处理的方式进行,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请。单位打印《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损)申请单》(见附件1))并附相关材料和资产处置清单,逐一说明资产报废(损)原因,经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正式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申请。
(二)技术鉴定。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会同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核实、鉴定和确认,提出处置意见,按处置权限逐级申报审批处理。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三)学校批准。按照处置权限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会核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四)公示。采取一定的方式向全校和社会进行公示。
(五)评估。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或财务审计。
(六)公开处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在处置报废(损)资产时,须报请学校监察处、审计处人员参与处置和审核,确认程序和拟处置资产的类别及其残值鉴定(或应付工费)合规,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实施。单项设备值偏低的资产应集中处理。处置有残值收益(或应付工费)的资产,应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废旧物品回收公司(或清运公司);学校招采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开竞价的组织实施。
(七)收益上缴。资产处置取得的残值收入须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私存、私分或挪作它用。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的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八)变更登记。资产处置完毕以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根据资产处置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及相关明细清单办理资产明细账(电子)的变更和登记;同时将资产处置文件及相关明细清单送交财务处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设备仪器)报废(损)申请单》一式三份,一份随同处置收入交学校财务处作登记收入和调整资产账的凭据,一份留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作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一份退回原使用单位,作单位资产明细账的调账凭据。
(九)资料归档。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将资产处置批文及相关支撑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十)结果备案。学校资产处置工作完成以后及时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危化物品、危废物品的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危化物品、危废物品回收资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商,应当具有相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许可证。
第八条 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学校管理权限外的资产处置,按教育厅和财政厅的相关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如因工作内容改变,原使用的资产闲置或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由具体使用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填报《固定资产(设备仪器)调出申请单》(见附件2),逐一说明资产调出原因,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核实和鉴定,经确认后予以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校外单位捐赠,按照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只限于公益性捐赠和救济性捐赠。须由拟实施捐赠的单位出具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捐赠事由以及拟捐赠资产情况,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应准确核实拟捐赠资产的账面原始总价,并提出处置意见,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审批处理:
(一)原始价值10万元(含10万)以下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和财务处签署意见,报分管副校长审签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报教育厅备案;
(二)原始价值1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党委常委批准,报教育厅审批;
(三)超过100万元及以上的实物资产对外捐赠,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报教育厅审批,同时需提交对外捐赠实物资产的评估报告和分析论证报告,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捐赠资产的交接手续,并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办理资产下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实施国有资产的捐赠。
第十一条 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学校资产丢失和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不少于实际损失额的50%比例由过失人赔偿。确因不可预见因素等造成的资产丢失和损坏,由学校保卫部门(或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并形成明确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按正常的报失(损)程序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本实施细则,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人为造成资产损失的;
(三)对已获准处置资产不进行处置,继续留用的;
(四)对可调剂的国有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五)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对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侵害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并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要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出售、置换、货币性资产核销等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湖北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固定资产(仪器设备)报废(损)申请单.docx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