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学术规范管理规定

发布者:科研处发布时间:2024-06-26浏览次数:10

湖北经济学院学术规范管理规定

鄂经院发〔2009117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校的科学研究事业,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

(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二)学校监察处、科研处、人事处对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进行联合管理。

(三)学校监察处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与科研处、人事处、当事人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四)学校监察处将调查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违规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校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五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方式: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学术活动、直至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学位授予、职称评审资格等。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