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学校数据平台建设,推动学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建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共管的保障机制,提高学校信息化基础数据质量和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是指学校信息化建设中所使用的、反映办学状态、用于交换共享的基本数据,能有效支撑和服务学校日常业务运行和管理决策的基本信息。信息化基础数据可包括文字、数字、图片、音视频和其他形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基础数据管理”是指对数据进行采集、录入、运维、存储、归档、应用等流程管理,以及制定数据标准、安全策略和实施数据审核等工作环节的管控。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各部门间基础数据信息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为其他部门提供基础数据和使用其他部门基础数据的行为。
第二章 数据管理责任机制
第五条 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学校信息化基础数据管理工作,规划信息化平台建设目标,领导信息化基础数据管理制度建设,指导基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
第六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全校范围的数据资源进行统一规整,确定各类数据对应的权威数据生产部门;负责建立全校通用的数据标准,确保校内所有应用系统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负责平台建设和日常维护,为全校各部门提供基础数据信息共享服务。
第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化基础数据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数据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
第八条 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数据结点对应的岗位负责人为信息化基础数据共享工作直接责任人。数据使用部门应根据本部门职责明确相关结点数据岗位责任人,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数据共享工作机制
第九条 学校数据平台按照国家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信息化基础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基础数据指标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十条 各部门必须依其权责提供学校办学活动基础数据,填写“信息化基础数据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基础数据信息使用部门填写“信息化基础数据申请表(见附件二),向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所需数据资源。
第十二 条各部门之间信息化基础数据共享关系一经建立,长期有效。若数据供需双方任何一方因正当理由提出终止共享关系,或因其它原因无需继续共享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并通知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其共享关系。
第十三条 实施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数据使用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数据提供部门重复提交。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不得拒绝、推诿。
第十四条 实施数据使用权限责任制。数据使用部门对从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五条 实施共享数据信息平台交互制。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通过平台交换并共享数据。各部门已建业务信息系统须接入平台。凡新建的跨部门共享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平台实施信息共享。数据共享过程由信息系统接口自动实现,各中间环节不得以任何方式人为干预数据信息交换过程。
第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对信息化基础数据负有保护和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数据信息。因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