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征兵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家主席令第50号)、《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教学〔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遵循党管武装原则,学校征兵工作由校党委统筹领导,党委武装部牵头主管。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武装部、学校办公室、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征兵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办公室主任由武装部部长兼任。征兵办负责执行征兵工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合力完成学校征兵任务。
第三条 各学院成立本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对本院征兵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各学院征兵任务的分配,由学校根据当年的上级征兵命令,依据各学院在校适龄男性学生人数拟定任务计划,报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以学校征兵命令形式下达各学院。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新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但需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入伍新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到入伍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二)学校招生部门接到经政府征兵办审核的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参军入伍”,出具《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三)入伍新生退役后2年内,可在退役当年或第二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入伍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或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六条 在校学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退役2年内允许复学。但需本人提出申请,武装部审查、汇总后,交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在校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条 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退役后复学或入学,可免修以下相关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一)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程;
(二)免修两个学分综合素质类或技能类公共选修课程;
(三)免修公共体育课程。
第九条 学校对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对其在学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对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
第十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的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十一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由武装部会同学生资助部门、财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参军入伍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参军入伍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给予下列加分或奖励:
(一)应届毕业生、在校学生或新生参军入伍服义务兵役,分别在退役后3年内、退役完成本科学业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依据国家政策享有加分优惠。
(二)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荣誉,且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者,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四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名适龄青年的责任和义务,适龄青年大学生必须参加兵役登记。
第十五条 征兵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学校每年召开一次征兵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征兵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职能部门、学院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学院及有关责任人列入年度考核负面清单。
第十六条 参军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在各类学生评优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评优表彰。在部队被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表现优秀的学生,复学后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可以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等)。
第十七条 学校对入伍后被退回、中途退役的申请入学的新生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则取消其入学资格。入伍后因政治或拒服兵役等原因被部队退回,或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生,学校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报名参军且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若因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服兵役或因个人思想等原因被部队退回的,按《兵役法》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毕业生参军入伍,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就业招聘会,享受就业信息、重点推荐、就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对应征入伍学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经费从学生资助基金中列支。每完成一名征兵计划,给入伍学生所在学院奖励200元,以此类推;当年完成参军入伍任务的学院另奖励2000元,从学校绩效奖励经费中列支。未按时完成工作指标的学院,学校领导将对其进行约谈。
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征兵工作经费列入学校预算。
第二十二条 报名应征入伍的学生,需留校进行体检(含复检)、政审、心理测试等活动,由学校集中安排免费住宿。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入伍学生工作机制。由武装部、学工部负责做好在役学生的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定期与在役学生及家长、部队沟通联系,适时进行走访和慰问,跟踪掌握动态情况,关心学生思想、工作、生活和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解除其后顾之忧,帮助他们安心服役,鼓励他们在部队建功立业。武装部负责建立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档案,及时整理上报在役学生先进典型事迹材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在校学生,是指已取得湖北经济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普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本办法所称新生,是指通过全国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或研究生招生考试,且已被学校录取并取得入学资格但因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武装部负责解释。上级出台新的征兵工作政策法规后,本办法再作相应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