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7〕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激励来华留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推动学校人才培养及文化交流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对象为来华留学学历生。
第二章 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5000元,每届毕业生按每届毕业生学生人数的1%评定; 一等奖学金5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3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8%评定;三等奖学金1000/元/人/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2%评定。
2.友谊奖学金:500元/人/首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00%评定。
第五条 申请时间。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其它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份。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有效护照,对华友好。
2.申请人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3.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申请人需在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且交齐本学年所有应交费用。
第七条申 请材料:
1.《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个人护照复印件;
3.本学年成绩单;
4.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奖证书或证明等.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来学校留学的外籍学历生满足“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均可申请。
第九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来华留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友谊奖学金除外),学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来华留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2.奖学金采取综合评分制,按总分排名先后顺序评定奖学金。综合评分包括学生学习成绩、思想行为综合表现、HSK(附加分)、社会实践活动情况(附加分)等。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学习成绩占70%,思想行为综合表现占30%。
3.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留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复评,并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特等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友谊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3.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及不认真完成其他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未能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上学年奖学金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级来华留学生开始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由学生工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7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