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5-08浏览次数:293

鄂经院发〔2017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来华留学生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激励来华留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推动学校人才培养及文化交流等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学校来华留学生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学校来华留学生奖学金对象为来华留学学历生。

第二章 标准及条件

第四条 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

1特等奖学金:5000元,每届毕业生按每届毕业生学生人数的1%评定; 一等奖学金5000//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3%评定;二等奖学金3000//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8%评定;三等奖学金1000///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2%评定。

2友谊奖学金:500//首年,按留学生总人数的100%评定。

第五条 申请时间。特等奖学金的申请时间为每年5月,其它奖学金申请时间为每年10月份。

第六条 申请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有效护照,对华友好。

2申请人表现良好,成绩优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记录。

3申请人应具有相应的汉语水平,并提供相关证明,如HSK证书、其他汉语学习和考试证书等。用英语授课的专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4申请人需在学校学习一学年以上,且交齐本学年所有应交费用。

第七条申 请材料:

1《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

2个人护照复印件;

3本学年成绩单;

4本学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获奖证书或证明等.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 来学校留学的外籍学历生满足“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条件均可申请。

第九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同一学年内来华留学生不能同时获得湖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湖北经济学院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特等奖学金,友谊奖学金除外),学校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评定。

第十条 奖学金申请评审程序:

1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来华留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应申请表。

2奖学金采取综合评分制,按总分排名先后顺序评定奖学金。综合评分包括学生学习成绩、思想行为综合表现、HSK(附加分)、社会实践活动情况(附加分)等。综合评分实行百分制,其中学习成绩占70%,思想行为综合表现占30%

3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留学生申请情况组织初评、复评,并面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评选结果经公示无异后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特等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毕业当年6月,一、二、三等奖学金和友谊奖学金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1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等;

3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

4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及不认真完成其他各项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奖学金获得者未能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办理报到及注册手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上学年奖学金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6级来华留学生开始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条款由学生工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74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