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规定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6-14浏览次数:607

第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高〔20182)、《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等文件精神,将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作为基本制度,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学期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辅导重修课程),不少于16课时。

第三条 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不含毕业论文、辅导重修课程),不少于8课时。

第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当年未按第二、第三条要求上课的教师,第二年岗位降一级聘任;连续两年未按第二、第三条要求上课的教师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连续三年无按第二、第三条要求上课的教师转出教师系列。

第五条  提倡和鼓励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讲授基础课程或学科前沿课程。

第六条 鼓励教授、副教授在完成教学任务之外,为本科生开设专题讲座。

第七条  在教师职务晋升和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对于不主讲本科课程的教师不能申报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  有以下情况的教授、副教授,本人书面申请、学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公示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审核、批准后,可减免当年本科授课任务,在年终考核中据记录,载入档案。

(一)因身体原因无法承担教学任务;

(二)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距离退休时间不满一学期,非专任教师岗位的教授、副教授距离退休时间不满一年;

(三)参加经学校批准的国内外研修、挂职;

(四)新入职当学年,经综合评估教学能力和水平达不到授课要求;

()其他经学校审批同意的特殊情况。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教授、副教授讲授本科课程暂行规定》(鄂经院〔2004145)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