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22-05-19浏览次数:1240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保障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鄂经院发〔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在籍在册的全体学生。

第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在学校疫情防控指挥部指导下,结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制定并负责具体实施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适用的违纪处分种类与规则,处分程序根据《湖北经济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鄂经院发〔201753号)执行。

第四条  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出入校门等公共场所不主动出示证件且不听劝阻的;

(二)未按照学校通知要求返校或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提前返校的;

(三)拒绝配合“四必”等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检查,或不遵守佩戴口罩等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且不听劝阻的;

(四)身体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且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的;

(五)学生办理外出审批,有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或存在疫情风险暴露等情形或擅自改变申报活动轨迹或范围,且未如实上报的;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核酸检测,且经提醒后仍拒绝参加的;

(七)未办理寒暑假留校申请手续私自留校的;

(八)其他妨碍学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影响或危害的。

第五条  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未办理外出审批,采用伪造外出审批单、使用他人相关证件、翻越围墙等非正常手段进出校园的,因病、因事办理外出审批出校,无故不按时返校的;

(二)未经批准私自离校,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或出现疫情风险暴露,导致个人健康码、行程码异常或列为“密接”“次密接”,给校园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风险隐患或对学校疫情防控造成影响的;

(三)不配合流调,有与确诊或疑似患者接触史、中高风险旅居史、境外逗留史或其他疫情风险暴露史等行为,且故意不报、瞒报、错报、漏报个人相关信息,给学校疫情防控造成影响的;

(四)按照要求应该隔离或居家(校)医学观察但拒绝隔离或居家(校)医学观察的,或违反隔离、居家(校)医学观察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或居家(校)医学观察的;

(五)在楼栋封控、管控或在校外进行集中医学隔离、校内集中医学留观期间,有串访宿舍、在宿舍留宿他人等行为,且不听劝告的;

(六)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规定,未办理任何手续,私自带校外人员进校、留宿,或私自组织聚集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七)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其他网络通讯工具编造、散布、或传播与疫情相关谣言或不良信息,制造恐慌的;

(八)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妨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九)利用疫情违规谋取私利的;

(十)其他妨碍学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对师生健康和安全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的。

第六条  有多项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照违纪违规处分单项最高级别给予处分,有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其他行为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以上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