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23浏览次数:278

鄂经院发〔20162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湖北省关于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绿化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工程和货物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凡需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不使用学校资金的社会合作项目采购与招标事宜,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并通过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重大项目的招标方案须报学校审定。

第六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与招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采招办、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法律顾问组成。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

(二)讨论、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四)讨论研究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提交学校办公会确定;

(五)审定学校“评标专家库”成员;

(六)审定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招办),作为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基建(修缮)工程,大宗物资、设备采购项目和购买服务项目等的采购与招标工作;

(三)负责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网络备案;

(四)受理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

(五)负责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处理采购与招标事项,配合处理相关咨询、质疑、投诉事宜;

(六)建立和管理学校评标专家库;

(七)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组长由监察处处长担任。监察处、审计处、校长办公室和校工会等部门为该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完善采购与招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

(二)监督采购与招标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校内评标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

(四)监督评标委员会采购招标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

(五)受理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六)监督采购与招标工作过程监督合同的洽谈、签订与执行

)负责向政府采购项目派驻监督员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经费预算归口管理部门、预算执行部门都是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学校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预算归口管理部门将经费切分到学院(实验室)或其他单位的,相应的学院(实验室)或其他单位为承办单位。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采购项目审批,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和信息化建设项目审批,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审批,获批的单位即为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图书馆为图书、期刊、数字资源及出版物等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校医院为药品、医用设备及耗材等采购项目的承办单位。基建维修处为学校基建、维修与装饰工程等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后勤集团为学校预算拨付的后勤保障经费(含维修经费)及后勤集团配套经费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承办单位。采购与招标项目承办单位主要职责:

(一)指定一名党政负责人督促协调项目采购与招标相关工作;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申报,提出采购与招标申请;

(三)负责项目前期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包括提出采购清单、商务要求、技术要求等,并参与采购招标文件制订;

(四)选派1名代表负责采购与招标期间的技术释疑;

(五)负责合同洽谈,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学校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需求,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组或谈判小组,由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组或谈判小组成员在监察处监督下从专家库或建议名单中抽取确定,特殊项目由采招办提出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计划与预算申报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严格实行采购计划与预算管理,坚持“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各年度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计划、预算的申报工作,实施在基建维修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采招办及财务处指导下的归口管理:

(一)工程类:学校工程类项目由基建维修处统筹,分为基建项目和维修项目两类进行申报;

(二)货物类:设备、图书等涉及固定资产登记的采购项目由学校各二级单位在新增资产配置计划下集中向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申报,设备以外、不涉及固定资产登记的其他货物类采购项目由各二级单位向采招办申报;

(三)服务类:服务类项目由各二级单位向采招办申报。

以上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计划经采招办统一汇总后,报财务处进行资金预算编报。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经上级批准后,由学校财务处将预算批复下达各二级单位。各二级单位和采招办应根据采购限额标准及已批复的部门预算,按规定程序办理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申购和执行流程。

第四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

(一)采购金额达到以下标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由采招办负责组织实施

1建设工程估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年度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

2办公设备、家具用具单台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3实验耗材,图书、教材、数字资源及出版物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4生活物资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5医疗器械及药品;

6估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服务(工程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审计以及物业管理、安保、信息服务等)。

(二)在以下金额范围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简称小额采购项目)在采招办备案后,可以实行分散采购,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1零星工程

由采招办负责组织以公开招标方式遴选施工单位,建立零星工程施工单位备选库,基建维修处负责组织入库单位管理。   

2货物和服务

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承办单位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采购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承办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

十五  学校科研经费项目中,纵向科研经费采购项目执行学校采购限额标准;横向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可由项目承办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十六条  适用于本办法的重大项目为: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100万元以上的装饰、维修及其他工程,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其中工程勘察设计服务、监理服务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及省市对采购与招标项目适用范围及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集中采购方式和程序

第十八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竞争性磋商、协议供货、续签合同等其他采购方式。

十九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工作程序(邀请招标参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招标程序

1招标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

2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

3发布招标信息

4接受投标报名

5资格审查(如果有);

6发售招标文件

7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视情况而定);

8接受投标文件;

9确定评标委员会

10开标

11评标

12确定中标候选人;

13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

14中标通知书

15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16合同签订。

(二)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程序

1采购申请和招标文件编制

2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方法

3发布招标信息

4接受投标报名

5发售招标文件

6接受投标文件;

7确定评标委员会

8开标

9评标

10确定中标候选人;

11公示评标结果和中标人;

12中标通知书

13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14合同签订。

二十 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谈判小组

(二)制订谈判文件,发布谈判公告;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

(四)谈判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

(五)供应商最终报价;

(六)确定供应商

(七)公示成交供应商

(八)发出成交通知书

(九)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合同签订。

二十一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为了保证一致配套服务从原供应商添购原合同金额10%以内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向特定的一个供应商采购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如下:

(一)单一来源论证;

(二)公示单一来源采购信息;

(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报(政府采购)

(四)成立采购小组;

(五)商务洽谈;

中标结果公示

)发中标通知书

)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合同签订。

二十二条  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如下:

(一)成立询价小组

(二)制订询价文件,发布询价采购公告;

(三)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

(四)询价;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

)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合同签订。

二十三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建磋商小组;

(二)编制磋商文件;

(三)发布公告;

(四)接受投标报名

(五)发售磋商文件;

(六)接受响应文件;

磋商小组与供应商逐一进行磋商;

(八)评标

(九)确定中标候选人;

(十)公示中标人;

(十一)发中标通知书

(十二)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十三)合同签订。

二十四  协议供货是指学校在年初通过招标,选择若干供应商提供全年或2年以内工程、货物或服务的采购方式,也可直接使用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工作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办单位提出协议供货申请

(二)确定协议供货商

(三)议价;

(四)合同洽谈、审查与会签

(五)合同签订。

二十五  续签合同是指学校对已通过采购与招标方式签订采购合同,而一定时期内又需采购同类同标准项目,直接与原中标人续签合同的采购方式。在学校年度预算能保障、原合同履行责任良好的前提下可以续签合同,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一)半年内需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可以签订不超过3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十六条  对应急抢修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视情况先施工抢修,并及时按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补办相关手续。

应急抢修工程项目是指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发生突发性事故,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教职工生活的正常运行,急需抢修的项目。

二十七  对捐赠的工程或货物,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供应商的,接受捐赠单位作为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组织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报采招办登记备案。

二十八  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在上级部门对学校项目立项批准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采购方式的、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并对项目采购方式作出决定的,按文件的批复或决定执行。

(二)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由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项目采购方式由采招办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确定。

(三)凡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招办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二十九  采购与招标结果的确认。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报校长办公会确认;1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报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确认。

第六章验收与支付

三十条  采购与招标项目的验收原则上以项目承办单位为主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项目由基建维修处组织验收贵重仪器设备、大型复杂系统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预验收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正式验收。小额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验收

三十一  验收中如发现工程、货物和服务存在质量等问题,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相关部门、采招办查明原因,向承包人、供应商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三十二条  项目结算与支付。学校所有采购与招标项目由财务确认付款方式,各项目承办单位根据学校签章生效的合同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监督工作组应加强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所有参加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纪守法,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采招办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与招投标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对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客观评价其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任职。采招办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采招办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向学校纪委办或监察处投诉、检举,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与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学校纪委办、监察处依纪依法受理、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记载采购台帐,妥善保存采购项目的采购与招投标文件资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采购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采招办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学校管理的独立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采购与招标管理制度,并报学校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湖北省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在本办法中未表述的,从其规定;上级法规变更,本办法规定出现与之不一致情况时,按上级法规执行;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涉及采购与招标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和采招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经济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632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