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23浏览次数:259

鄂经院发〔201677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管理规范,根据《会计法》、《预算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项资金收入,要有规范的资金来源渠道,要按财务制度规定开具有关票据,并附合同、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涉及代收资金的须提供委托代收协议、依据,或有关说明文件后,办理代收代付。

第三条 学校各项资金支出,必须先有预算安排,支出内容要符合有关规定。要取得合法、完整的原始票据;确实无法取得有效票据的(如农户提供农产品、务工人员提供搬运劳务等),要提供对方手印或签字手续、学校两人签字确认等有效证明。

第四条 落实资金支出经济责任制。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对经济行为的真实性、资金绩效等负责;财务人员严格审核票据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各级签批人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大额资金支出的按“三重一大”规定办理。

第五条 落实“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内控规定,资金支付时对公章印鉴、个人印鉴要由两人分别管理、相互牵制,确保资金安全;支票、印鉴、电子密钥等要存放在指定地点的密码箱加密保管,人走即锁,落实保管人责任。

根据核算流程的要求,资金会计、出纳要相互牵制,、共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任何时候不得一人兼办。对签发的支票,要认真核对支付对象、金额等要素,确保准确无误后方能用印和交付。

第六条 加强资金移动管理。对资金移动实行分类管理:

属于对外单位调动(如非使用性对外借款等)资金的,原则上不允许实施,确有需要的按金额大小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定。但已有合同等约定的偿还性款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缴税金等,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以办理转账。

属于学校名下账户间资金归集的,根据用款计划需要进行合理调度,但要履行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程序。100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校长审批。

属于按省财政厅预算管理规定,应将收缴的非税收入上缴财政专户的,由财务处直接划缴省财政厅指定财政专户。

第七条 加强存量资金管理。由专人对银行账户进行存量资金核实、统计分析,确保账账相符。对一定时间内不动用的资金,在保证资金正常周转和安全情况下,可依法依规进行盘活。在报请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与银行协商办理“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结构性存款”等有资金安全保障的存款类业务,使资金发挥最大效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八条 加强财政性资金投资风险监管。学校财政性资金不得购买股票、公司债券等投资性产品(社保资金、国债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校友基金、非财政性资金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具体制度规定或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购买理财产品,确保保值增值。由学校出资设立或投资校办企业、联合办学等事项的,根据资金额度大小、“三重一大”等规定分别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加强资金存放保管。出纳或收费人员收取的资金一般于当天送存开户银行,做到日清月结。零星保管的小额资金一般不得大于10000元。主管会计按月复核、分管负责人每季核对银行资金对帐表。

第十条 加强资金借款管理。按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要求,经办人要执行公务卡垫付资金及报销管理规定。一般不得办理借支业务,确属需要借款的,原则上以转账办理,且严格按资金支付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属于学校临时垫付借款的,同一借款人一般不得超过4笔(非个人原因、暂无法结算的住院费和工程预付款等除外)。对于达到3年仍不归还或结清且无正当理由的,可由财务部门在年终决算时直接从工资性收入中一次性扣回。

第十一条 因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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