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24浏览次数:498

鄂经院发〔201520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管理,促进科研活动健康可持续发展,提升我校科研整体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的分级管理体制。在学校统筹领导下,明确学校科研、财务、资产与设备管理、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和院(系)以及项目负责人的权责,将责任落到实处,形成“统一领导、协同合作、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坚持申请立项与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原则。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四条 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公开申报、评审严格、管理规范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分四个层次:国家级科研项目、省部级科研项目、厅局级科研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

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和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社会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以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和艺术学等项目;自然科学类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

省部级科研项目是以国家部委办局、省(直辖市、自治区)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其他公认的部省级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文化部、司法部及其他国家相关部委下达的科研项目,湖北省委及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湖北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项目及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等。

厅局级科研项目是由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公开申报的以湖北省各厅局部委主管科研部门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湖北省社科联下达的科研项目,武汉市委及武汉市科技局下达的科研项目等。

校级科研项目是由我校根据既定的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学校名义下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以外的所有科研项目,包括企事业单位或市(县)级地方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科研协作、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专利许可实施等科研项目。

第五条 各类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处管理。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请与立项

(一)纵向项目申请条件。纵向项目由科研处依照项目部门的申报要求组织申报工作。项目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学术思想新颖,立论依据充分,有重要学术或应用价值;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技术路线可行;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望在近期内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或社会经济效益。

2项目负责人应是学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

3项目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一般不超过7人。有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合作研究项目,学校参加人员不得少于60%

(二)纵向项目申报与立项程序

1科研处依据相关部门文件将科研项目的申请要求发布在科研处网站;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3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后上报科研处初审;

4科研处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评议;

5经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6获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依据相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通知项目负责人;

7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批准部门的要求,签订科研项目任务书。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请立项与合同管理

(一)横向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由学校承接人或承接单位与委托单位协商进行。获准立项的委托书、合同或协议须交科研处备案,且合同或协议内容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凡未按规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学校概不负责。违反此条规定而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损失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

(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管理

1横向科研项目必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事先确立双方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签订书面合同。

2科研处代表学校负责各类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组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资料建档,配合财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

3科研处为全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受法人委托,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签署合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授权均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署横向科研项目。

(三)科研项目合同书的签订程序

1.科研处提供技术合同格式参考文本,由项目负责人与委托单位完成合同的填写,合同中必须附经费预算。

2.项目负责人准备好合同文本后,由合同主体双方签字盖章。项目负责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用印申请表》,我校盖“湖北经济学院技术合同专用章”。如需使用学校法人印章,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科研项目一经正式批准,即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制定出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编制经费预算,按要求展开研究工作。

第九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对项目研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协助组织、监督、实施,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跨学科、多学科交叉的重大综合性项目,由科研处组织协调,各承担单位应密切合作。

第十条 各类在研项目的负责人应根据要求,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中期检查表》,以便科研处掌握进度,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项目研究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纵向项目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如项目在研过程中发生变化,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重大事项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科研处审核,报项目立项单位批准后方能变更。

第十二条 对于予以撤项的科研项目,要收缴项目研究剩余经费。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申报各类项目资格。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终止研究项目。

1.项目批准后,长时间未开展研究工作或长期不能结题;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或能力;

3.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进行研究工作;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研究内容。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十四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结题按项目下达部门或委托部门的要求进行。

(一)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以及学校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材料。各类公开发表的成果必须有项目标注,否则不计入项目结题成果。

(二)科研处按要求将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结题申请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结题备案。重大科研项目将按照项目立项单位的要求组织验收。

(三)项目研究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根据项目立项单位的项目管理办法申请办理。如没有相关规定的,可申请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原研究时间的一半,逾期一次仍不能结题的项目,作终止处理。

(四)横向科研项目完成时,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由项目委托单位确认的有关验收证明等一并交科研处备案。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学校职责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将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统筹协调。监督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管理规定,提供相应支撑服务,组织开展科研管理工作的指导、宣传、培训,加强对各级行政领导科研管理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院系职责

学院(系)是科研活动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行为、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学院(系)要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予以指导和监督,督促项目进度。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职责

科研、财务、资产与设备管理等职能部门要增强管理和服务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指导、管理、监督,对科研人员申报的合作(外协)项目,要按项目管理规定严格审核把关。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项目负责人对科研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二)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科研计划和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三)项目负责人有权组建项目组,负责召集项目组成员会议,制定具体的研究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项目负责人有权根据项目组成员在研究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工作量多少等决定该项目成果参研人员的排序及绩效支出比例的分配。

(五)项目负责人应按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汇报项目进展等情况,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六)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使用经费,确保项目研究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和规范性。

(七)项目负责人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在项目申报、实施和结题等环节,主动向管理部门说明与科研活动利益关联和利益冲突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八)项目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确保科研项目安全。

(九)项目负责人要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引领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十)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前调离学校,且不能继续开展研究的,可由该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另选新的项目负责人,并报学校和项目来源单位批准后继续进行项目研究;如无合适项目负责人,该项目报批准部门审核后,按撤项处理。

(十一)为保证科研项目研究质量,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在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项。

第七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实施,201611日前立项的科研项目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