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腾龙学者遴选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5-13浏览次数:114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在校内外遴选和聘任一批学术领军人物为我校腾龙学者,作为省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后备人选,造就具有国内外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学科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根据《高等学校“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计划”实施方案》(教人20044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腾龙学者岗位原则上设置在省级重点学科,坚持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

第三条 腾龙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校外选聘的腾龙学者聘期为三年,校内遴选产生的腾龙学者聘期为四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腾龙学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和工作业绩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思想道德高尚,学风严谨,富于合作精神。

2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职称,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不超过55岁。

3学术造诣高,所从事的学术研究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认知度”和影响力,具有带领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国内、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4校外选聘的腾龙学者每年在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校内遴选产生的腾龙学者需全职在岗工作。

(二)工作业绩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参评腾龙学者: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或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或国家教学名师称号获得者。

2)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项目1项。

3独立(以第一作者身份)在特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独立(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含经学校认定为相应级别的国际学术期刊,下同)

4国家级成果奖获得者(个人排名前2)。

2近五年的工作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二,可申请参评腾龙学者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教学研究项目,下同)1项,或完成经费在人民币100 万元以上的重大横向项目1 项。

2)独立(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独立(第一作者身份)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3)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3其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成果,可比照相关条件申请参评。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五条 正确把握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一支团队开展创新研究。

第六条 积极推动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注重培养青年人才,重视学术梯队建设。

第七条 聘期内应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到账经费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横向项目1项。

2独立(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一类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 篇,或独立(以第一作者身份)在二类权威期刊发表论文2 篇。

3获国家级成果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4研究成果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或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采用。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八条 腾龙学者聘任程序:

1学校对外公布腾龙学者选聘信息。腾龙学者的选聘工作,校内两年开展一次,校外常年进行。

2个人申报,填写《湖北经济学院腾龙学者申请表》,提供个人简历和工作业绩材料,报相关院系。

3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4人事处汇同相关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聘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并公示。

5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并授予“湖北经济学院腾龙学者”称号。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九条 聘期内,校外选聘的腾龙学者岗位津贴为每年人民币2050万元;校内遴选产生的腾龙学者岗位津贴为每年人民币68万元,原待遇不变。岗位津贴的80%按月发放,剩余20%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条 科研启动费20万元,根据科研进展情况分年度拨付。

第十一条 校外选聘的腾龙学者学校提供来校工作和生活用房,并配备工作助手。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腾龙学者按聘任合同实行聘期目标考核,考核分期中考核和聘期考核。

第十三条 期中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1个人填写期中履职总结。

2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评议,评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期中考核结果。

3人事处向受聘学者反馈考核结果,提出履职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聘期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1个人填写聘期总结报告。

2院系学术(教授)委员会评议,评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聘期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校长办公会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

4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腾龙学者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可随时解除腾龙学者聘任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六条腾 龙学者因本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腾龙学者聘用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期刊分类标准按学校期刊分类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腾龙学者在聘期内被评为省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人选,腾龙学者聘任合同自动解除,与学校签订更高层次聘任合同,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待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经济学院

2016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