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校园媒体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3-30浏览次数:167

鄂经院党发〔201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媒体管理,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发挥校园媒体在文化传播、信息交流、师生服务等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新闻出版管理有关政策,以及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校园媒体,是指在湖北经济学院内编辑出版,且未取得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颁发的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的传统媒体(如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光盘、各种信息(动态)、简报等)和以学校或所属单位、社团等组织名义建设、认证运行的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网络论坛、手机报、APP移动客户端等新兴媒体。

第三条  凡校园媒体,均须依照本办法核准报批,经审核后,方可在限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二章  成立与注销

第四条  申请成立校园媒体,应当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主管单位向学校党委宣传部申请筹备。

第五条  校园媒体应规范使用有关学校标识系统。

第六条  成立校园媒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宗旨和原则;

(二)有明确的主管、主办单位和负责人,其中主管单位必须是校内常设机构;

(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相对固定的采写、编辑和校对人员;

(五)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  申请成立校园媒体,主管单位应当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创办媒体的理由、宗旨和业务涵盖的领域范围;

(二)媒体的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

(三)媒体的名称、刊期、开张、版数、发行范围、发行方式、发布平台等基本情况;

(四)主要负责人和组织机构的基本情况;

(五)媒体平台安全管理机制;

(六)资金来源。

第八条  党委宣传部自收到第七条所列全部有效书面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委宣传部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的;

(二)在同一单位或区域内已有相同或相似的媒体,业务范围重合度较高的;

(三)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日常管理主要负责人不明确的;

(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禁止的其他它情形的。

第十条  拟成立校园媒体的单位,在党委宣传部批准登记前,不得开展相关宣传活动。

第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对拟成立的校园媒体审查合格后,予以核准备案。

第十二条  校园媒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应当及时向党委宣传部申请注销:

(一)自行停止的;

(二)分立、合并的;

(三)主办、主管单位消失的;

(四)由于其他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校园媒体应注明“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出版时间”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校园媒体实行年度审核制度,每年十月每年10月为年度审核时间。审核事项主要包括:(一)媒体名称;(二)主办单位;(三)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四)发行范围或主要发布平台;(五)经费来源;(六)创办时间;(七)出版或发布周期、发行份数(条数);(八)上一年度全部发行或发布内容合集;(九)主管单位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校园媒体在年度审核周期内,上述第十四条中所列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一周内报送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未通过年度审核的校园媒体,应当停办,原主管单位不得申报新的媒体。

第十七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媒体的登记、审核、监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校园媒体成立、变更、注销的核准或备案;

(二)负责对校园媒体实施年度审查;

(三)负责整合、统筹、指导校园媒体的管理、培训及教育。

(四)负责校园媒体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校园媒体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模式,主管、主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向学校党委宣传部提交所属校园媒体的筹备申请、成立报批、变更或注销的书面材料;

(二)监督、指导所属媒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规定,依据其宗旨开展活动;

(三)监督、指导所属媒体做好安全管理;

(四)对所属媒体进行业务指导,保证媒体质量;

(五)负责所属媒体的年度初审。

第十九条  校园媒体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妨碍学校正常工作和教学、生活秩序;

(二)校园媒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条例,并严格按照其宗旨开展活动;

(三)经费来源必须合法,且未经批准不得刊登广告;

(四)必须着眼学校发展大局,媒体文章必须客观公正;

(五)必须有固定的发放范围或发布平台,不得任意扩大或变更;

(六)必须严格做好媒体平台账号、出版发布流程的安全管理;

(七)媒体编辑部主办思想讨论、理论争鸣类活动及其他大型活动必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二十条  校园媒体不得刊载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泄露国家秘机密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七)侮辱和诽谤他人的;

(八)未经核实和当事人授权涉及他人隐私的;

(九)校纪、校规规定禁止或有损学校形象的;

(十)新闻、纪实类稿件虚构、捏造事实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园媒体必须严格遵守第十九条、二十条之规定,如有违反其中任意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批评或、书面批评、警告直至、强制注销的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直接责任和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上述第十九条之规定且,情节较轻的校园媒体,由党委宣传部提出给予口头批评或书面批评。凡被书面批评的校园媒体,必须在接到书面批评起3三日内,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情况说明。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上述第二十条之规定,或第十九条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校园媒体,由党委宣传部对其提出书面给予警告。校园媒体主管单位在收到悉警告通知书起12小时内,必须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情况说明、对相关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材料,党委宣传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拟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凡一年之内受到警告处理达两2次的校园媒体,将被予以强制注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校内出版物管理暂行规定》(鄂经院党发2003[]56号)同时废止。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6328





湖北经济学院校园媒体成立申请表


媒体名称


负责人


联系方式


主办单位


经费来源


业务涵盖领域范围


创办理由及宗旨

可另附

发行范围或发布平台


出版或发布周期、发行份数


组织机构基本情况

可另附

媒体平台安全管理机制

可另附

主要负责人

基本情况


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党委宣传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湖北经济学院校园媒体年度审核登记表


媒体名称


主办单位


创办时间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经费来源


发行范围或平台


出版或发布周期

发行份数(条数)


上一年度发行或发布全部内容

请另附

主管单位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党委宣传部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