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科研平台研究人员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5-10-13浏览次数:318

鄂经院发〔20151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要求,为进一步调动增强科研平台对优秀人才的吸引力,探索跨学科组织管理与运行机制,促进学科间的交叉与融合,提升科研平台研究实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平台是指学校独立设置或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立及设立及学校与有关部门联合成立的学术研究机构。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及研究任务且具有备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的科研平台可以聘用研究人员。

第三条科研平台坚持“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因需设岗、以岗定酬、任务管理、综合评价。科研平台研究人员以研究任务为牵引,实行聘用制,根据聘用合同,实现目标考核管理。

第四条人员聘用包括校外人员聘用和及校内人员聘用。

第二章 校外人员聘用

第五条校外聘用人员管理

(一)签订合同与聘用。科研平台根据研究任务需要,按照“公开招聘、分级聘任”原则,制定岗位聘用条件,面向海内外招聘,人事处会同科研处确定拟聘人选。受聘人员与科研平台自主协商岗位合同,经双方确认后,由人事处代表学校与受聘人签订合同。

(二)薪酬与待遇。受聘人员采用人事代理(协议工资)聘用方式,实行岗位工资加绩效奖励的薪酬制度。聘期一般为3年。受聘人员薪酬及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科研平台负责。岗位工资由人事处按月代发,科研平台年底返还;绩效奖励由科研平台制定考核办法进行发放,对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科研平台可以适当提高绩效奖励。

(三)考核与管理。受聘人员接受科研平台组织的中期(聘期的第二年末进行)考核和聘期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聘用期满,双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双方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受聘人员也可以参加人事处、科研处及相关院系组织的联合考核,考核合格且符合教师任职条件的纳入学校正式编制,从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

(四)成果认定与奖励。受聘人员工作期间的研究成果可以参加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评选,获奖成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五)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如有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或违反社会道德观念等行为的,科研平台必须无条件终止其合同;科研平台如因故撤销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章 校内人员聘用

第六条校内聘用人员管理

(一)签订合同与聘用。科研平台应提前面向校内提出岗位数量及招聘条件,在上一学期末确定下一学期或学年的拟聘人选。受聘人员工作任务和聘期由科研平台与受聘人员自主协商,经双方确认后,由科研平台、受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三方签订合同。

(二)考核与管理。受聘人员人事关系由原单位保留,聘期分为6个月和12个月两类。聘用期间,受聘人员全职在科研平台工作并接受聘期考核。考核结果科研平台与原单位互认。

(三)补偿机制。为补偿原单位内的人力成本,科研平台对其兼职人员考核合格后,给予原单位一定补偿。补偿金根据受聘人员所在职称层级的平均年薪确定,聘期为6个月和12个月,分别按平均年薪的50%100%支付给原单位,经费由原单位统筹使用,自主分配。

(四)薪酬待遇。受聘人员在科研平台工作期间,学校工资待遇不变。

(五)成果共享与奖励。聘用期间的研究成果原单位和科研平台共享互认。研究成果可以参加各级各类科研成果评选,获奖成果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六)人员动态管理和退出。聘用期满,经三方同意延续聘用关系的,在聘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签订聘用合同。不再续聘的回原单位工作。

(七)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如有有严重违背学术道德、违反学术规范或违反社会道德观念等行为的,科研平台必须无条件终止其合同。

第四章 其  他

第七条科研平台实行成果共享和收益分配机制,统筹协调团队、个人之间的利益,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为科研人员实现个人价值创造良好条件。受聘人员在科研平台工作期间,科研成果转化、转让收益,按照《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鄂政发〔20136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