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23浏览次数:540

鄂经院发〔201619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生就业是学校人才培养质量的“试金石”,大学生创业是社会发展的“助推器”,为进一步做实做优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在大学生就业创业中的主体作用,促进高质量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6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是 “一把手”工程,实行“领导主抓、学校统筹、学院为主、全员参与”的工作体制机制。各学院成立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负责本学院的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院长和书记承担领导责任,副院长、副书记承担直接责任。

第二章    考核对象及项目

第三条    本考核办法的考核对象为校内有培养普通全日制学生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学院”学院)。

第四条    各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的考核项目包括组织领导、就业创业指导、就业管理、就业市场和就业创业质量等六个方面(详见附件),重点核实各学院毕业生的协议就业率、升学出国率和自主创业率。

第三章    考核程序及方法

第五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的时间跨度为当年9月份至次年的8月份,考核工作在次年的11月份进行。

第六条     考核方式采取统计各学院在就业创业网上适时发布的各种信息、查看各学院人才培养方案、会议记录及工作日志和调查访谈等方式进行。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院自评。(11)各学院按照考核项目逐项进行自评;(22)写出自评报告,按照考核项目,详述就业创业工作现状、工作成效、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并将自评报告(含电子版)报送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就业创业工作管理部门。

第二阶段:学校考评。(11)组织专家评估,必要时现场抽查;(22)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评小组审核。

第三阶段:公布结果与表彰。(11)考评组向学校报送考核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予以公示;(22)学校发文公布考核结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各项政策与规定;协调、指导各学院做好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各学院就业创业工作的督促、检查与考核。

第八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和就业创业工作的主体,主要职责是: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的体制机制,适时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和师资配备,改进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做实大学生实习,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统一谋划,加强顶层设计,建立符合学院实际、切实有效的就业创业工作体系;推进“三全三化”工程,实现就业创业指导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推进和“专业化、信息化、个性化”管理;做好校友工作,整合、开发、利用校友(包括教职员工)等各种资源,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做好本学院就业方案编制、就业状况核查和毕业生档案整理等工作,加强痕迹管理。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学校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管理部门组建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由学校领导、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报学校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产生。考核工作组成员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    各学院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自评工作。

第五章    考核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80分及以上)和不合格(80分以下)。根据考核结果,每学年评选一批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优胜单位和先进个人。优胜单位数量不超过全校学院总数的40%,各学院推荐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个人的数量不超过毕业班班主任、辅导员总数的30%。学校、各学院对推荐毕业生就业做出了重大贡献的个人可以单独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二条    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列为各学院年终考核的核心指标之一。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负领导责任者扣除当年50%的年终绩效奖励,负直接责任者扣除当年30%的年终绩效奖励。

第十三条    将协议就业率(含劳动合同)、升学出国率和自主创业率作为制订各专业招生计划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协议就业率、升学出国率和自主创业率三项之和低于60%的专业,实行逐年减招或隔年招生。

第十四条    在就业材料收集、整理以及就业率统计等方面,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考核结果直接为不合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研究生的就业创业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原考核办法(鄂经院发〔201013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就业创业工作管理部门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61010

  附件: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评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