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4-05-14浏览次数:405

鄂经院发〔20147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保证学校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常驻地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等。国内出差原则上不超过10天。

第三条 学校公务出差实行审批制度。出差人必须如实填写差旅审批单,经有关领导批准的审批单作为报销附件。

(一)学校从严控制出差次数、人数和天数。原则上同一事项的公务出差活动同一单位派一人参加,确因工作需要一般不超过两人;会议通知中规定了出差天数的,天数应与会议通知相一致;特殊情况下的公务出差活动的人数和天数,由校领导批准。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学校公务出差审批规定。

1校级领导出差由学校主要领导分别审批;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分别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正处级领导出差由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副处级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院系副职和其他人员出差由院系主要负责人审批。

2工作人员出差要提前下载并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一),经批准后方能成行。若情况特殊事前无法及时办理的,须在报销前补办审批手续。

(三)学术类活动出差审批规定。

1非寒暑假期间,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学术类活动,按前款规定审批。

2寒暑假期间出差,可按经费归属分别征得学科负责人、人文社科基地负责人、课题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同意后成行,报销前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通工具

类  别

火 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人员、教授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Z38 Z77/Z78 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干部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凡是可乘坐高铁、动车、夕发朝至火车到达的,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若出行时间紧急,所购机票价格低于九折方可报销,否则须经校领导同意并签批。
(三)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客车(不含出租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附加费等可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和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相关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已由有关部门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购票时赠送保险的不得报销。

第七条  公务出差一般不得个人自驾车辆或租车出行。确有特殊需要的,须在差旅审批单上特别备注说明理由,并由审批人明确签批。出差中自驾车辆或租车发生事故,所有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由对方单位报销车船票的,要在差旅费报销单相应栏内如实填写并附说明。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而发生的房租费用。

 省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可住普通套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教授可住单间或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标准间,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参加的10天以上的各类学习、培训、进修人员,其住宿费开支标准为:三个月内一般不超过住宿费开支相应标准的三分之一;三个月以上的一般不超过住宿费开支相应标准的五分之一。

第十二条到外单位锻炼、见习、支援工作的人员,一般不得居住宾馆和饭店,由接受对方单位就近从简安排住宿,其住宿费开支标准按第十一条相应时间段标准执行;特殊情况需住宿宾馆和饭店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且其住宿费开支标准不得超过相应职级标准。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实际平均住宿费低于规定标准上限的,按节约金额的30%予以奖励;出差人员没有发生住宿费的,经本部门领导审核或同行者证明或能提供出行证明的,按规定住宿标准上限的20%予以奖励。上述奖励天数均不得超过10天。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学校发放给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以城市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证明,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不再报销餐饮费。

第十六条  省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二 )。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要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对方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八条  属于前款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出差活动,上级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若无相关规定,其工作地在武汉市内的,一般不发伙食补助费;在武汉市外,且由出差人承担伙食费用的,伙食补助标准为:3个月以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35元;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30元;6个月以上,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5元。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在出差地发生的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在出差地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一般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标准发放,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由有关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其交纳相关费用,取得的票据不再作为报销凭据。 

第二十二条 在武汉市内(含远郊区)出差办事的,每趟交通费标准限额为长江以南60元,长江以北80元,凭票据实报销。

属于前款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出差活动,其市内交通费按每人每天10元补助,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票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一般按标准计发,包干使用;经事前批准,自驾车或租车出行的交通费凭公路车辆通行费、过桥费、租车发票、出差期间的加油发票,按城市间陆上直达交通费核定后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住宿费发票须注明天数、单价等;定额发票要由住宿单位补充天数、单价证明并加盖公章方可报销。如写生、实习等特殊住宿情况下无住宿发票的,要提供住宿单位证明,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后在限额内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标准发放,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要按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或以转帐等方式办理借款,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要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或证明等。

第二十五条 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或已经交纳相关费用的,其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不再发放相关补助;往返费用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上级部门安排的公务活动,上级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对方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等。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合规;财务人员确保票据来源合法,按预算执行。出差人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一经发现问题,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61日起试行。《湖北经济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暂行规定》(鄂经院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2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一:

湖北经济学院国内公务差旅审批单


填单人


填单时间


出差事由


出差人员


目的地


预计天数


领导审批意见


注:报销时请提交此单。



附件二:

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费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省部级

(普通套间)

厅局级

(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北京

800

500

350

100

天津

800

450

320

100

河北

800

450

310

100

山西

800

480

310

100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辽宁

800

480

330

100

大连

800

490

340

100

吉林

800

450

310

100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江苏

800

490

340

100

浙江

800

490

340

100

宁波

800

450

330

100

安徽

800

460

310

100

福建

800

480

330

100

厦门

800

490

340

100

江西

800

470

320

100

山东

800

480

330

100

青岛

800

490

340

10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湖南

800

450

330

100

广东

800

490

340

100

深圳

800

500

350

100

广西

800

470

330

100

海南

800

500

350

100

重庆

800

480

330

100

四川

800

470

320

100

贵州

800

470

320

10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西藏

800

500

350

120

陕西

800

460

320

100

甘肃

800

470

330

100

青海

800

500

350

120

宁夏

800

470

330

100

新疆

800

480

340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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