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13〕12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我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均可按照本细则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应按照本细则,并结合全国各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制定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指导意见和有关文件规定进行。
第四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达到本细则和学校规定的相关条件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学位授予的课程、学术水平、论文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学位论文答辩以前,必须根据培养计划,完成相关课程的学习,并通过课程考核,修满规定的学分。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论文答辩,并达到如下学术水平: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的阅读能力,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利用外语进行本专业的学习和研究。
4.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学位论文的要求
1.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学术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2.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应反映出科学的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4.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术成果。
5.论文结构、体例和打印符合规范。
第八条 其他要求
学位申请人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请硕士学位。
1.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国内刊物须有CN刊号)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所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以学位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为第二作者的,则第一作者应是指导教师。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成功申请与自身专业相关的市(厅)级及以上研究课题,或成功申请具有应用价值且研究经费3万元以上的横向课题。
3.所撰写的调研报告、政策建议报告等成果获得过市(厅)级以上领导批示。
4.在全国性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获得个人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团体竞赛二等奖以上。
5.获国家专利证书者。
6.撰写了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调研报告、实践报告或其他具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如果学位申请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未满足以上要求,但满足其他毕业条件,允许其参加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可先予以毕业,在研究生毕业二年内满足上述要求并由本人提出申请后,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再审议其学位。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向指导教师书面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学位申请,并提交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及其他规定材料。
第十条 各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申请人提交的学位申请材料,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我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延缓学位申请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毕业前不能免除者;
2.未达到本细则第二章规定者;
3.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者。
第四章 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前,研究生处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学位论文交由2未位校外相关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进行双盲评审。双盲评审专家由相关院系提出,经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学位论文应至少在正式答辩前30天送审。双盲评审专家必须在15天内填写完整的《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意见书》,将全部盲审意见返回到研究生处,研究生处再将盲审意见反馈给各相关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各院系依据盲审意见安排相关学位申请人参加答辩。
第十三条 未被抽取为双盲评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所在院系自行组织评审,评审专家应为相关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内或校外专家,人数不少于2两人。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评审专家填写完整的《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意见书》交研究生处备案,并根据评审意见安排相关学位申请人参加答辩。
第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至7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相关领域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名,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相关院系提出,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处审批。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一人。
送审通过后的学位论文应在正式答辩前7天送交答辩委员会秘书,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5天,把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成员必须审阅学位论文,并参加答辩会。
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事先应将答辩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答辩时间、答辩地点等上报校研究生处。
第十六条 论文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宣布会议开始。
2.导师介绍答辩人的简历、政治表现,以及在求学期间的学习、科研和社会实践等情况。导师可列席答辩会,但不参加答辩委员召开的学位论文评议会。
3.答辩人简要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答辩人就提问做准备;答辩人答辩。
5.休会。答辩委员召开学位论文评议会。首先参考导师和评阅人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然后讨论答辩情况,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论文是否通过。结论为“通过”、“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不通过”三种。答辩委员还需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上述的表决均需经全体答辩委员2/3及以上成员同意,方为通过。
6.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评语和对论文是否通过的表决结果,但不宣布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表决结果。研究生致谢辞。
7.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建议修改后重新答辩”的学位论文,可在半年至一年内申请重新答辩,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办理延期毕业手续。若学位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为“不通过”的学位论文,以结业处理,且以后不再颁发毕业文凭和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五章 学位审核与授予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通过答辩的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包括导师和论文评阅人对论文的评阅意见)、答辩记录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包括论文评语、表决结果)等有关材料送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应在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前两周,逐个审核学位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并报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九条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会议,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答辩材料等情况审核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是否同意授予申请人学位进行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并报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择期再举行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获得者将获得由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证书的生效日期为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学位授予决定之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细则和有关文件规定受理。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及其导师对答辩委员会的评语、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宣布评语、决议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告知书后1 0个工作日内向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
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或院系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答复意见或处理决定,并以告知书的形式送交申诉人。申诉处理期限一般为1个月,对情况复杂或涉及校外的申诉或复议申请,处理期限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已获学位者如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其它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行为的,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学位。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3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