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15浏览次数: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精神,制定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保障教职工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促进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学校工作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为培养素质人才,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努力把我校建设成高水平财经大学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的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奖励、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则制度。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房改政策,审议决定教职工房货币化分配具体实施办法;医疗改革办法和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  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和提案,学校各级领导要认真对待,凡必须且能够办到的,应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实施。一时办不到的也应做出说明,务使提案做到事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我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有当选为教职工代表的资格。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按教职工数的一定比例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须获得本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的同意才能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人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要接受群众的监督,必要时可依据规定的程序免去、更换、或补选代表。代表在任期内如在本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或离退休以及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苦受到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教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教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在学校改革和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党政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代表,离退休老同志和其他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遇有重要问题,经教代会委员会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可以如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上属工会委员会负责下属职代会的筹备工作。必要时,经党委同意也可以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 后,提请大会审议、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如开教代会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代表组成,并由工会委员会报请校党委通过。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如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校内直属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在代表中推选代表团长、副团长。主要任务是:开展调查研究,收集、听取群众和代表的意见;大会期间负责收集提案,组织本代表团代表积极参加大会安排的活动和工作。

第二十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学校民主管理的需要,教代会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直属工会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本单位行使相应职权并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湖北经济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报学校党委批准。

(二)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组织传达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大会决议,督促检查代表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的活动,召集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四)根据需要和教职工的意见,可对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咨询,可不定期邀请学校有关领导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举行报告会,通报情况,增强学校各项工作的透明度。

(五)负责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与培训,努力提高教职工代表的素质。

(六)向教职工代表和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