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岗位职员聘任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3-21浏览次数:964

鄂经院发〔20153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员制度,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和岗位设置管理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管理岗位职员聘任工作实行职务职级相结合,拓展职员发展通道,坚持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管理人员队伍方向,调动广大职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用人标准,遵循“公开公正、民主集中、注重实绩、择优聘任”的原则。

第二章  聘任范围

第三条 职员聘任范围:

(一)学校各单位专职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经批准同时聘用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的“双肩挑”人员;

(三)聘用在管理岗位的专职辅导员;

(四)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由学校研究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职等职级。职员分为3个职等:高级职员、中级职员和初级职员。高级职员包括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中级职员包括七级、八级,初级职员包括九级、十级,合计8个职级。

第五条  岗位职数。管理岗位设岗控制在学校岗位总量的20%左右。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占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占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不超过50%;五级、六级职员岗位数按照管理岗位总量的35%左右设置;三级、四级职员岗位数依据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核定。

第四章  聘任条件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

(二)爱岗敬业、公正廉洁、恪尽职守、实绩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三)熟悉管理工作,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四)身心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具备相应岗位的学历、任职年限等资格条件;

(七)考核测评结果达到相关要求;

(八)在拟聘任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特殊情况有关条件经学校研究决定,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学校依据上述条件制订详细实施方案。

第五章  岗位聘任

第八条 职员晋升聘任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4月份进行。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主任的岗位聘任委员会,负责职员岗位聘任的推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岗位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个人填表申请。

(二)资格审核。申报高级职员岗位人员资格由人事处会同党委组织部审核,申报中、初级职员岗位人员资格由人事处审核。资格审核如遇特殊情况由人事处报学校研究决定。

(三)述职测评。申报三、四级职员岗位在管理岗位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会议上述职;申报五、六级职员岗位在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评审会上述职;申报七级及以下职员岗位在所属单位述职。测评工作在相应范围内进行。

(四)推荐评审。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根据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及测评等情况进行评审,推荐拟聘人选。

(五)中、初级职员聘任由校长办公会审定,高级职员岗位聘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六)公示及聘任。对拟聘人选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聘任,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一条 职员职级晋升后,明确岗位职责,享受相应职员职级待遇,不作为对应级别领导干部管理;聘任在实职岗位的,按其所担任职务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校外或校内调(聘)入管理岗位的人员,原有任职资格和年限等条件由学校岗位聘任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连续三次申报高一级岗位,没有取得新的业绩不允许连续申报。

第十四条 近三年出现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不得参加职员职级晋升。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上级颁布的新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校内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