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中小微企业“科技副总” 候选人选的通知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1-04-28浏览次数:725

  各二级单位:

为深入贯彻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落实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人才工作支持营商环境建设的具体措施》,根据《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商请选派科技人才到中小微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的函》(鄂经信科技函〔202168号的有关要求,现面向全省高校选派一批科技人才到中小微企业担任“科技副总”,帮助企业解决技术创新难题,指导企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科技副总”候选人选的推荐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申报人选对照《企业“科技副总”选派需求汇总表》(附件1),在符合“期望专家研究领域”的基础上提前与企业协商达成合作意向,填写《高校院所“科技副总”推荐人选汇总表》(附件2),并于5617:00将报名汇总表电子档发送至邮箱290245312@qq.com,学校将根据报名情况,审定“科技副总”候选人选。

二、资格条件

企业“科技副总”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政治素养好、专业能力强,具有吃苦奉献精神和服务基层意愿、能够适应基层工作环境;

(二)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拥有发明专利、专利技术或科研成果,致力于创新成果产业化;

(三)年龄一般在45岁以下,企业有意向人选并与其协商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近3年内无任何不良记录。

三、服务时间和工作方式

“科技副总”每批服务期2年。选派人员以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服务企业,原则上每月服务时间不少于7天。

四、相关政策

(一)经费支持。服务期内给予每名企业“科技副总”工作保障经费5万元。

(二)评价引导。选派人员在服务期内工作情况和取得的科研创新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价值贡献,作为其在学校晋职、晋级、评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重要依据。

(三)发展激励。选派人员促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按技术合同标额的一定比例享受地方资助为地方引进和举荐急需紧缺人才,可申领地方奖励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按规定兼职兼薪、按劳取酬。

五、管理服务

(一)服务期间,选派人员由省经信厅、学校和接收地方共同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省经信厅加强与学校、接收地方的联系协调,统筹做好选派人员管理工作会同学校了解选派人员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定期对选派人员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评估,对不胜任工作的商学校终止服务或另派人选。

(二)接收地方制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做好选派人员服务企业的承接工作。接收企业为选派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服务保障。

(三)学校为选派人员和接收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优先开放创新资源,积极提供平台和支持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妥善处理本职与选派关系,支持选派人员服务企业。服务期间,选派人员的人事及工资关系保留在原单位,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不受影响。

(四)离服务期满的1个月内,选派人员向学校、所在市州党委组织部和经信局提交总结报告,由接收市州提出验收意见,并报省委组织部、省经信厅备案。

(五)接收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专项经费监管,并在选派人员离服务期满1个月内完成专项经费审计。

 联  人:丁老师

 联系电话:027-81972657

 附件1.企业“科技副总”需求汇总表.xlsx

       2.高校院所“科技副总”推荐人选汇总表.docx  

                                                                            

                                

                  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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