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经院发〔2005138

  

为有效地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帮助学生顺利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手续,依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湖北省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文件和操作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性质、对象和用途

国家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对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发放的,由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的无担保(信用)商业贷款。其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已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永久居民身份证,且持有我校的有效学籍证明;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或违犯校纪校规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六)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其中除借款学生的家长必须是见证人外,还必须由学校班主任或辅导员作为校方见证人;

(七)承诺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并正确使用所贷款项、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八)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每人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申请金额按湖北省下达给我校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生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一)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学生,新生在入学后45日内提出书面贷款申请,老生在每年3月份提出书面贷款申请。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向所在院(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情况说明;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两张免冠彩照;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校方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加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局公章的证明其家庭成员和收入情况及经济困难状况的书面证明。

(三)各院(系)对提出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学生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在国家助学贷款计划额度内进行初审;确定校方见证人;指导学生如实、准确、规范地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格,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册》并及时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资助科对院(系)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汇总编制全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册》,并作为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向贷款银行集中提交《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册》和相关申请材料。

(五)贷款银行受理申请及审查、批准。

(六)贷款银行和学生工作处资助科、院(系)组织贷款学生签署《借款合同》。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

(一)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学年发放的管理方式;
(二)贷款学生每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由银行划转到学校账户,由财务处冲抵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将收费收据交学生留存。

六、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及利息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借款人可在毕业后的2年内开始还本付息,毕业后6年内还清。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收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1);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七、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贷款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1.借款人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刑事处罚或学校行政处分处分的;

2.学习成绩差,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

3.其他违反贷款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

(二)借款学生发生出国、转学、取消学籍、死亡等情况时,有关院(系)和见证人及学生直系亲属应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按银行规定还清贷款本息或贷款债务划转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与贷款银行签署《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与贷款银行商定还款计划;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借款学生与贷款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借款学生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贷款银行告知毕业(包括再次就业)后的就业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

(四)借款学生毕业后的1年内,学生所在院(系)和校方见证人应负责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去向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借款学生蓄意逃废债务,不按承诺书的要求及时向学校和贷款银行提供工作变动情况和联系方式变化情况,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贷款银行将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就业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依法追偿贷款。

1.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3.在新闻媒体、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其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及其违约行为。

4.依法追究借款学生的法律责任。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0591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与管理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