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师岗辅导员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01-06浏览次数:291

鄂经院发〔2016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教师岗辅导员是指具有高校教师资格、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且承担一定教学与科研工作任务的专职学生工作人员。

第二条 教师岗辅导员是学校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党课、团课、社会实践和新生入学教育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课程的主要承担者,同时也是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兼职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教师岗辅导员的教学工作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教师岗辅导员必须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和学位。

第四条 教师岗辅导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热爱教学工作,乐于教书育人,工作态度认真,敢于承担责任,事业心强。

第五条 教师岗辅导员从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必须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任职资格标准,从事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教学工作一般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或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选聘程序

第六条 个人申请:。教师岗辅导员应向所在院系和所授课程归属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等相关证件)。

第七条 院系推荐:。教师岗辅导员所在院系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人员提出推荐意见。

第八条 试讲:。教师岗辅导员需参加由教务处、人事处、学工处和拟授课程归属单位共同组织的试讲。

第九条 审批:。教师岗辅导员拟授课程归属单位根据院系推荐意见、试讲情况并结合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形成聘用意见,报学校教学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教学职责

第十条 教师岗辅导员平均每年承担72学时(按实际教学周计算,每周平均2课时)教学任务,做到教学效果良好,无教学事故。

(一)承担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安排,报教务处核算,原则上实行单班授课;

(二)承担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由马克思主义学院负责安排,心理咨询教学任务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安排,报教务处核算,原则上不多于72学时;

(三)承担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任务由招生与毕业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安排,报教务处核算,原则上不多于18学时;

(四)承担的党课课程教学任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安排,报教务处核算,原则上不多于32学时;

(五)承担的团课课程教学任务由校团委负责安排,报教务处核算,原则上不多于16学时;

(六)承担的社会实践课程教学任务由校团委负责安排,报教务处核算,原则上不多于10学时;

(七)承担的新生入学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安排,报教务处核算,原则上不多于10学时;

(八)承担的其他课程教学任务由学生工作处与教务处商议安排,。

上述课程教学工作量统一由教务处核算。

第十一条 严格按学校教学规范实施课堂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命题、阅卷、评定和登录学生成绩等教学工作环节。

第十二条 原则上安排教师岗辅导员给所负责的学生授课, 教师岗辅导员要努力将日常思想政治教育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结合起来,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形成所授课程的实践教学特色。

第十三条 定期参加课程所属院系或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教师岗辅导员的日常教学管理由所授课程归属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各院系要依据《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基本规范》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教师岗辅导员的管理,对不遵守学校有关规定的教师岗辅导员,应进行戒免谈话,对违纪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及时报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退出机制。课程所在院系和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岗辅导员教学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定教学工作量和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的教师岗辅导员界定由人事处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