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三层次人才遴选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3-15浏览次数:679

鄂经院发〔2018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鼓励教师潜心教学、醉心科研,争做真学者、好老师,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人才队伍,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程是我校“十三五”期间为培养高层次人才实施的人才政策。力争到2020年,培养10名能产出重大成果的第一层次人才(讲席教授),60名能产出重要成果的第二层次人才(讲席副教授),100名有学术发展潜力的第三层次人才(助理教授)。

第三条 坚持“择优选拔、绩效考核、动态管理”原则。三层次人才两年遴选一次,聘期四年。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三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创新精神,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遵纪守法,恪守科学道德,身心健康。

第五条 第一层次人才(讲席教授)遴选条件

年龄在56周岁以下,教授职称。任现职以来,或近五年来的工作业绩符合以下任意两个条件可参评:

1.国家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

2.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完成横向课题1项(人文社科类在80万元以上,理工类在150万元以上)。

3.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4.获国家级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省级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1)。

5.在本学科有重大影响力,在省级及以上学会担任副会长以上职务。

6所从事的学术研究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的认可度和影响力,形成系列成果,具有高显示度。

第六条 第二层次人才(讲席副教授)遴选条件

年龄在56周岁以下,副教授职称。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绩符合以下任意两个条件可参评:

1省部级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人选。

2.主持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累计完成8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50万元以上理工类)横向课题。

3.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专著一部,且独立(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三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4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5),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三等奖(个人排名前2)。

第七条 第三层次人才(助理教授)遴选条件

年龄在45周岁以下,讲师职称,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以来的业绩符合以下任意一个条件可参评:

1独立(博士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2出版专著一部,且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3主持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且在三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三章 岗位职责

第八条 第一层次人才(讲席教授)聘期内应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完成横向课题1项(人文社科类在60万元以上,理工类在120万元以上)。

2.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

3.获国家级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获省部级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1)。

4.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主要领导人批示。

第九条 第二层次人才(讲席副教授)聘期内应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取得以下业绩之一:

1.主持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2项,或完成横向课题1项(人文社科类在50万元以上,理工类在100万元以上)。

2.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 篇, 且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3.获国家级成果奖,或获省部级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3),或获省部级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名前2)。

4.主持完成的研究成果被省部级主要领导人批示。

第十条 第三层次人才(助理教授)聘期内应以湖北经济学院为署名单位取得以下业绩:

1.主持国家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或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教学)项目1项。

2.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二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独立(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一条 三层次人才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三层次人才申请表》,提供个人工作业绩材料,报所在学院。

2.学院初审。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学校人事处。

3.校学术委员会评审。人事处汇同科研处、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聘人选。

4.学校审定。人事处将拟聘人选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公示后发文。

5.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并授予“湖北经济学院三层次人才”称号。

第五章 岗位待遇

第十二条 聘期内,第一层次人才(讲席教授)岗位津贴为每年人民币6万元,第二层次人才(讲席副教授)岗位津贴为每年人民币4万元,第三层次人才(助理教授)岗位津贴为每年人民币3万元。三层次人才原有校内待遇保持不变。岗位津贴的80%按月发放,剩余20%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聘期内根据学术活动需要可以享受不超过3个月的学术休假。

第十四条 优先推荐代表学校在国内外学术团体任职。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三层次人才按聘任合同实行聘期目标考核,考核分期中考查和聘期考核。

第十六条 期中考查程序及结果运用

1.个人填写期中履职总结。

2.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评议,评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期中考查结果。

3.人事处向受聘人员反馈考查结果,提出履职意见和建议。

4.对期中考查中研究无进展、预期成果不明显人员,停发岗位津贴,聘期考核合格后一次性补发。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程序及结果运用

1.个人填写聘期总结报告。

2.学院学术(教授)委员会评议,评议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确定聘期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3.校长办公会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

4.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第二、三层次人才在聘期内晋升上一级职称,终止原有聘任合同,可申请后续聘期享受上一层次人才岗位津贴,按上一层次人才考核标准进行聘期考核。

第十九条 第二、三层次人才聘期考核时可申请按上一层次人才标准考核,考核合格人员享受补发更高层次岗位差额津贴。

第二十条 三层次人才在聘期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或发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经学术委员会认定,可随时解除聘任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三层次人才因本人原因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的,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期刊分类标准按学校期刊分类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三层次人才在聘期内被评为省级以上各类高层次人才人选,可申请解除聘任合同,与学校签订更高层次聘任合同,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待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北经济学院三层次人才遴选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61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83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