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企业化实体管理体制试行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8-01-11浏览次数:196

鄂经院发〔201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企业化实体管理体制,激发创造活力,促进企业化实体和学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完善企业化实体管理体制,坚持绩效管理、分别施策、注重均衡、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办好企业化实体的目的是为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努力增加学校收入,改善办学条件,开发开放办学资源,搭建产学研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单位:

(一)学校以有形和无形资产兴办的企业化实体;

(二)以学校教职员工入股为主兴办、主营校内业务的企业化实体;

(三)学校所属实行承包经营管理的后勤保障实体。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化实体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学校监管。总经理对本单位的经营及管理工作负责。

第六条 学校所属后勤保障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学校监管”的管理体制。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经营管理和日常工作,副总经理对分管的工作负责。重大事项须经党政联席会集体决定。

第七条 企业化实体的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纪检机构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工会、共青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 企业化实体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按干部管理规定进行任免与考核。企业化实体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干部任免,由本单位根据精简、高效原则自行决定,并报学校备案。

第九条 企业化实体负责本单位使用的资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条 学校根据企业化实体的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制定运行管理办法,实行分别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授权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企业化实体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企业化实体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订、下达企业化实体的年度经济责任目标和考核指标,督促企业化实体按时、足额上缴学校收入。

(三)协调组织财务、审计部门对企业化实体实施财务检查和审计监督。

(四)负责组织对企业化实体的绩效考核。

(五)协调企业化实体与校内有关方面的工作关系。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化实体应遵照国家劳动人事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坚持“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原则,在学校人事处指导下做好人事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在企业化实体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学校为其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保留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的工资晋级、职务(职称)晋升、医疗、住房及住房公积金等资格待遇,退休后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化实体的聘用员工,由聘用单位按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行合同管理,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岗位及人员配备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在企业化实体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工资,按学校标准执行;企业化实体聘用员工的工资标准,参照武汉地区同行业工资标准拟定,报学校人事处备案后发放。学校委派到独立法人企业的党组织负责人和所有委派会计的人员经费由学校承担,不得在派驻单位领取任何酬金。

第十六条 企业化实体应对员工的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为工资、奖励、升降、调动、聘用与教育培训提供人力资源信息与依据。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企业化实体实行“统一领导、分别管理、独立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处对各企业化实体财务活动实行统一业务指导,对其会计核算业务规范性进行监督。各企业化实体具体负责实施本单位内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业务。总经理(经理或行政负责人)对经济活动负总责。

第十八条 企业化实体要建立健全财务机构。学校主要企业化实体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制。不具备设立财务机构条件的企业化实体,其财务工作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可以委托专业会计机构或聘用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学校监督指导。委派会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在企业化实体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的各项工资及津补贴等,由学校统一代发,企业化实体按年返还学校。企业化实体的聘用人员工资及各项津补贴,由其聘用单位按学校人事处备案的工资标准自行发放。

第二十条 企业化实体使用学校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开展经营业务的,需按年向学校缴纳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的缴纳标准,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依据其占用资产的性质和数量确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企业化实体实行年度经济目标责任考核,考核指标按各单位不同的业务性质确定。考核的主要指标有:

(一)上缴学校收入;

(二)减少学校保障性经费拨款;

(三)经营业绩;

(四)服务效能;

(五)社会创收能力等其他指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化实体如经营确需投资、担保、举债的,必须经集体决策,报学校批准。擅自对外投资、负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化实体必须按月向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报送会计报表。会计年度终了时,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并对单位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企业化实体的利润分配顺序与比例,应按相关财务制度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企业化实体的审计监督,在实行年度财务审计的基础上不定期开展专项审计,并按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六条 企业化实体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业务费、人员经费(工资、福利、奖金、补贴、公积金及社保等)、资产占用费、税金等,均计入经营成本,由本单位全额承担。学校所属后勤保障实体的设备购置费及折旧费,也计入本单位的经营成本。

第二十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化实体应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加大力度对外拓展经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后勤保障实体实行财务预算管理。要按年度合理预计各项后勤服务保障收支,列入预算。财务预算方案经其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确定。后勤保障实体要增强造血功能,降低运行成本,提升服务品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学校二级单位目标责任制管理办法,建立企业化实体经营管理效益与绩效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健全绩效管理制度,在绩效考核基础上实行绩效奖励工资分配办法。

第三十条 绩效奖励工资由独立法人企业实体、后勤保障实体自担。在企业化实体工作的学校编制内人员的绩效奖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各类聘用员工的绩效奖计入企业化实体经营成本。学校根据各企业化实体实际情况按“一企一策”制定绩效奖励工资核定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企业化实体申请绩效奖励工资的前置条件为:完成学校下达的服务保障目标任务、经济责任目标,当年无重大责任事故,领导班子成员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职工无违法行为,年度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 企业化实体申请绩效奖励工资以满足前置条件、资金有盈余为前提,以当年考核合格的员工为分配范围。申请绩效奖励应填报申请表,规范审核程序,前置条件由学校目标管理与考核办公室核定,资金盈余(可计提绩效奖励分配额度)由学校财务处、审计处核定,分配范围由人事处核定。

第三十三条 绩效奖励工资额度以分配范围人员所聘岗位(比照学校同类岗位)一个月绩效工资为限,不得超过财务处、审计处核定的可分配额度。突出贡献业绩,按学校二级单位年度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申报贡献业绩奖。

第三十四条 企业化实体内部分配,必须与实际贡献挂钩,拉开差距,奖优罚劣。分配办法须在本单位内征求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编制内人员的绩效奖励工资由企业化实体上交学校财务处代发,各类聘用人员的绩效奖励工资由企业化实体核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上述有关条款中未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的,学校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履行管理服务责任。

第三十七条 企业化实体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的内部体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两个年度考核周期。原《湖北经济学院独立核算单位管理体制试行办法》(鄂经院党发20081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8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