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研究生处发布时间:2013-11-15浏览次数:259



    为激励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下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和省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评审原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申请资格

1.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2.出现以下情况的研究生,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评审资格:

1)受学校记过以下处分者,在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取消其申请评审资格;

2)受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在校期间取消其申请评审资格。

三、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四、奖励名额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湖北省教育厅下达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限;各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进行分配,领导小组制定名额分配方案,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名额分配方案将名额分配到各院系。

五、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发展潜力突出。

六、评审组织

1.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处。

2.承担研究生培养的院系成立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院系评审委员会由院系行政负责人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党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七、评审程序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院系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院系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推荐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3.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推荐名单及材料,提请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公示无异议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定结果,按上级部门要求及时上报湖北省教育厅,并做好材料归档工作。

5.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院系公示阶段,向其所在院系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在公示阶段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院系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领导小组提请裁决,领导小组要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调查研究,作出裁决,并将裁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送交申诉学生本人。

6.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评审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八、奖金监管

1.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违纪处理

1研究生在国家奖学金评比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规范(造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取消当事人的荣誉称号以及在校期间各类奖励评奖资格,收回已发放的荣誉证书及全部奖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十、院系根据本细则及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一、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