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11-13浏览次数:415

鄂经院党发〔201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学校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和《湖北省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实施暂行办法》(鄂审经责发〔20089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其所在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依规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为学校任命或聘任的党政管理部门、教学科研单位、群团及教辅机构、企业化实体等负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

(一)学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独立核算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三)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业化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它实际负责人;

(四)学校决定进行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重点单位、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第六条审计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对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八条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任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和制度,领导、指导和协调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通报重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文件,督促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年末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方案草案,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程序向审计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审计处将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确定的审计任务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依规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科学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会议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六)本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对转拨、再分配预算和专项经费的管理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九)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执行及管理情况;

(十一)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二)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三)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四条企业化实体经济责任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会议有关决议、决定情况;

(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四)企业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五)有关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七)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以及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投资收益上缴情况;

(九)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十)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以及财务管理、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和职务消费等情况,对所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具体审计内容根据不同岗位的领导干部承担的经济责任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确定。

第十五条经济责任审计年限范围为任期内。对任职期限在四年以上的,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四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它年度。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审计处根据组织人事部门送达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审计署6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审前调查,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前调查时应当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资产等部门了解对本次审计的要求和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有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派人参加。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九条审计组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合同、招投标文件、以往的考核检查结果等资料;

(三)固定资产清单和使用、处置记录等资料;

(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内容包括:1.任职时间、职责分工或兼职情况;2.任期内主要经济工作或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3.任期内主要业绩,以及为实现这些业绩所做的工作情况;4.任期内单位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及效果情况;5.遵守财经政策法规和廉政纪律规定情况;6.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单位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校内纪检、监察、财务的专项检查结果。有关单位应予以配合,及时、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核后,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组对反馈意见作进一步核实后报审计处;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经审计处负责人审签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提交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等委托部门;分送被审计领导干部和其所在单位;必要时抄送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处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复核决定为审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重大违纪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由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专门研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及经济责任考核目标等,在规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要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承担主管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疏于监管,致使所在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承担主管责任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对外公开审计结果时,要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审计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依规提出整改建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二)根据党委组织部的要求,以适当方式向其提供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情况;按照学校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示,向校外机构提供审计项目情况;

(三)协助和配合党委组织部等部门落实、查处与审计项目有关的问题和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

(五)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整改回访制度,督促落实整改到位;

(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向学校提交。

第三十五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依纪依法受理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

(二)依纪依法查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

(四)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六条党委组织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

(二)根据审计结果和有关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有关人员作出处理;

(三)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各方面的问题,分别书面送达有关职能部门,推动职能部门改进工作。

(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五)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六)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七条人事处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考核、任免、奖惩等相关事宜;

(二)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三)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八条学校财务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等有关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

(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督促、配合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建议和整改要求,在对校内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

(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四)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在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大会等适当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党委组织部;

(二)在党政领导班子和教职工大会等适当范围内公告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出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在审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聘请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处负责对委托审计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711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