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中层干部任职前听取纪委意见施行办法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9-27浏览次数:184

鄂经院党发〔201728

  

第一条为加大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监督力度,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中层干部任职前党委组织部听取纪委意见和纪委办公室回复党委组织部意见工作,根据《省管干部任职前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施行办法》(鄂组通〔200957号),结合湖北经济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组织部听取纪委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学校纪委办公室应给予答复。

第三条党委组织部听取纪委意见的方式是,党委组织部就考察对象的廉洁自律情况向纪委办公室发听取意见函,并加盖党委组织部印章。

第四条党委组织部一般在考察对象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同时,向纪委办公室发听取意见函。

第五条纪委办公室收到党委组织部听取意见的函件后,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函复,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条纪委办公室向党委组织部回复意见,应当根据掌握的以下情况:

(一)有关考察对象的来信、举报等信访情况;

(二)对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门的巡察工作情况,包括考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经济学院管理制度、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廉洁自律的情况以及巡察发现的其他问题等。

第七条纪委办公室回复党委组织部一般按下列5种意见办理:

(一)没有发现考察对象在第六条所列方面存在问题,或经核查证实所反映的问题失实的,不影响提拔使用。

(二)发现考察对象存在问题,但问题不严重,纪委办公室可向党委组织部提出不影响所列考察对象使用的建议,或明确提出对所列考察对象的使用不持异议。纪委办公室也可将发现或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回复,由党委组织部研究考虑。

(三)发现考察对象存在问题,但该问题正在核查或目前未查。对这种情况纪委办公室可建议党委组织部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纪委办公室也可将发现或反映的具体问题向党委组织部有关领导回复,由党委组织部研究考虑。

(四)发现考察对象确实存在问题,所列考察对象不宜使用的,纪委办公室可向党委组织部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五)发现考察对象确实存在严重问题,所列考察对象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纪委办公室可向党委组织部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收到纪委办公室回复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第1种回复,党委组织部在有关中层干部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委了解,没有发现其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

(二)对于第2种回复,党委组织部在有关中层干部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纪委了解,其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不影响其提拔使用(对其提拔使用不持异议)”。

(三)对于第3种回复,党委组织部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中层干部的任职手续,并根据纪委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必要时,应向学校党委领导报告有关情况。

(四)对于第4种回复,应将有关人员从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中排除。

(五)对于第5种回复,应将有关人员从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中排除,并根据纪委的建议,按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应将考核领导班子、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纪委提供。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纪委和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一条评先表彰、干部调动等需要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方面意见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79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