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11-21浏览次数:301

鄂经院发〔20178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湖北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发201638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所属教学单位和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建设节约型校园;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师生员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逐步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分管财务工作校级领导协助校长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财务部门内设机构根据管理职能和内控要求等进行设置。

各部门指定2-3名兼职财务人员负责本部门财务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校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学校应加强对二级单位财务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可对二级财务机构实行会计委派。二级财务机构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校按规定配齐专职财会人员。

学校内部各级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备财会专业知识和相应资格人员担任。校内财会人员应由学校财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配备;财会人员要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并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学校实行“全口径”预算,即湖北经济学院法人名下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畴。学校允许独立核算的二级财务机构按规定进行管理,接受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十一条  学校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编制遵循积极稳妥、零基预算、保障重点、绩效管理、收支平衡等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结合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绩效目标管理等规定,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预算工作领导小组、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编制规范的预算文本报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省人大预工委按法定程序直接批复下达后执行。

十四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资产存量和业务需求,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并上报省财政厅审批。

十五对属于政府采购事项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各单位和各部门分别向资产管理部门、基建与维修处、招标与采购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分别提出采购申请,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汇总形成学校采购意向。

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招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总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等三类政府采购意向后,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财务部门根据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实行预决算财政投资评审制度。学校基建维修处根据学院院系和职能部门申报的工程及大型修缮意向,在当年获得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立项批复后,编制下年度学校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预算文本,报送省财政厅进行评审,并将财政投资评审意见作为学校安排下年工程及大型修缮类项目预算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学校预算在当年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或追加预算。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预算时,须按学校预算调整程序报批:2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调整预算内部结构的,由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财务处办理(应由上级同意的报财政等部门核定后调整)。

上级部门追加预算时,应先调整收入预算,然后相应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在没有收入来源增加时不得追加支出预算,调整后的预算必须收支平衡。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完成或年度终了时,各职能部门应按要求及时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凡存在随意变更预算项目、项目执行明显滞缓、经费使用效益低下等情况,财务部门有权提请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情况调减项目经费预算或其他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转资金由学校按照程序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学校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省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批复下达。

第二十一条  学校规范决算管理,加强决算数据审核,注重决算数据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发挥决算在财务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  经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学校在批复后规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并对“三公”经费安排使用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教育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包括:教育事业费,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支出安排的经费;基本建设经费,即学校从同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取得的、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类项目的经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经费;非税收入拨款,即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等各类非税收入拨款。

 2.科研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其他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通过彩票公益金收入等其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计入其他补助收入。

(二)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学校对科研拨款等收入实行集中管理。凡科研课题组以学校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的科研合同(协议),所获得的各类科研经费必须转入学校财务部门指定的账户,由科研处、财务处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各学院院(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收取,不得直接转移到院(系)学院办公司,(按规定由学校划到代账帐公司进行管理的按程序办理。科研项目实行科研课题组长负责制,课题组长承担科研项目的经济责任。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和社会性创收资金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收费管理。学校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收入全部纳入学校管理。规范收费票据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有关结算使用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发票。

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时向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物价部门报送学校年度收费情况。

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及各教学单位,有责任协助财务处做好学生学费、住宿费等收缴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项收入统一纳入学校财务处核算和管理,各部门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的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科研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行政管理支出,即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四)后勤保障支出, 即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

(五)离退休支出, 即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工资、离退休津补贴等基本支出。

(六)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要与经营收入配比。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八)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九)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管理部门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创收支出等。

第三十条 学校支出在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科目下细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学校可根据财力相对集中、财权适当下放、分管领导负责、职能部门绩效管理的原则,加强年度预算执行。支出时按随同年度预算一同下发的《湖北经济学院经费使用及审批报销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从省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学校加强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范性,严格执行计划及合同备案、内部控制、采购需求管理、采购标准执行、采购行为规范、履约验收、资金支付、信息公开、政府采购政策执行以及由采招办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建立台账等政府采购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科研经费管理,完善内部科研经费管理制度,规范科研经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控制招待费、出国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保证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结转和结余包括:

(一)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

(二)财政补助结余,即学校滚存的财政补助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三)非财政补助结转,即学校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

(四)事业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除财政补助收支、非财政专项资金收支和经营收支以外各项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五)经营结余,即学校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支相抵后余额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的余额。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不得参与结余分配;经营结余单独反映。经营亏损不得用事业基金弥补。

第四十条  学校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非财政补助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补助结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校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年度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在会计期末对本期财务收支活动进行清理、核对、结算,及时确认收入支出以及结转结余金额,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准确。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补助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校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的比例不高于40%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教育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教育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在校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学校学生食堂补助、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学校一般不再提取修购基金。

第八章  资产负债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四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等。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日清月结,按规定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

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公款的,一般应在该工作事项完成后的及时结清账目。对未提出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结算的,财务部门可从其个人工资、绩效酬金等个人收入中扣回。

对逾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组织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随购随用的存货,领用时列入支出,不作存货管理。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非流动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待处置资产损溢等。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实际提取折旧时按省财政厅具体规定办理。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分类使用年限或预计总工作量。无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分类使用年限或预计总工作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于新增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其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建工程是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以及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五十六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经过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集体讨论通过,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五十九条  学校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经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定限额和重大资产的标准,由省财政厅确定。

第六十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确属需要顺延的要在合同中明确。在上级规定之前已有合同的按原合同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六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加强负债管理,建立健全负债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及时清理结算。

第九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通过成本费用核算,对学校各期支出情况进行评价,为有效控制、合理分配支出提供依据。

第六十七条  费用是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六十八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校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六十九条  学校应合理划分支出核算期间。将效益与当前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推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具体执行时按上级实施细则进行办理。

第七十条  学校在支出管理的基础上,将费用按照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 、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校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完成学校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学校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以及根据聘用合同由学校承担的外聘专家的费用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校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归集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逐步细化成本核算,确定合适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

教育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在教育费用归集的基础上,对学校和院系的教育成本按部门核算。

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细化到科研项目进行核算。

学校成本核算推进工作根据湖北省教育厅统一安排后实施。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七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七十三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七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管理部门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财务部门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定期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校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六条  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情况;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情况;

(五)负债情况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七十七条  学校财务监督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不断创新监督方式。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重大经济事项,包括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预决算、年度会计报表等,应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干预。

第七十九条  学校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重点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积极探索开展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

第八十条  学校各部门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一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均有权对学校各项经济活动和财务行为行使监督权。财务部门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渠道向教职工报告财务情况。学校支持教职工积极参与财务管理,为学校经费使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出有价值的参考意见,并对学校有关部门或个人,在财力和物力使用与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抵制。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三条  学校企业遵循《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325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71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