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体育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校长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11-01浏览次数:336

鄂经院发〔20177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体育运动伤害风险防范机制,积极预防、妥善处理体育教学安全事故,保障体育教学健康有序开展,保护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体艺〔20153号)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教体艺〔20144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教学是指,按照湖北经济学院体育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的有目的、有组织的教育活动。体育教学由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其任务是向学生传授体育知识、技术与技能,增强其体质,培养其道德、意志、品质等。具体包括纳入教务管理系统的大学体育通识必修课程、大学体育通识选修课程、体育高级班和高水平运动队校内训练课的教学活动。

第三条 体育教学安全管理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避免或尽最大可能的减少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体育教学中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体育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二章 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条 学校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力度,保障体育教学的经费需求,完善校方责任险,探索建立涵盖体育意外伤害的学生综合保险机制。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体育教学场地和设施。

第五条 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应做好体育场馆、设施及器材的定期维护、保养与更换工作。根据体育设施及场地的安全风险进行分类管理,定期开展检查,有安全风险的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建立健全体育场馆、设施的管理制度,并在醒目的位置公告体育场馆、设施管理制度。

第六条 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应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学管理人员、教师和教辅人员的运动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教学装备;及时更新、添置易耗、易损体育器材。

第三章教师与学生的教学行为规范

第七条 体育教师或高水平运动队的教练员(下称“教师”)应按体育教学与安全卫生相给合的原则,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结合学生的身体素质、健康状况、体育基础和身体活动能力,合理安排及组织体育教学活动;

(二)教师应对参与体育教学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学生的伤害应急处置和救护能力。包括体育教学对身体素质与运动负荷的要求、运动方法、器材和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学生自护、自救常识等;

(三)教师课前应做好场地器材的准备工作,周密检查器材安置是否安全,场地是否平整等,防止发生伤害事故。教师发现场地、器材安全隐患后应立即排除,若无法排除安全隐患,可临时更换场地或停止教学活动,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

(四)教师应遵循循序渐进、区别对待的原则,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难度、步骤、运动强度和运动量。在教学过程中密切观察,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后,应立即停止该生的活动并积极合理处置;及时制止学生危及自身或他人的危险动作和打闹行为;

(五)教师应组织学生认真做好准备活动、整理活动,若进行一定风险的教学内容时,必须加强保护与帮助。上述教学活动应在教师统一组织指挥下进行;

(六)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身体状况,可按教学大纲、体育课程的基本要求,结合学生的身体状况,对学生的教学和活动内容做出调整(如安排学生见习、休息或建议学生就医等)。修读大学体育必修课程的学生,如因伤、病和残疾等原因,无法在原班级继续学习,教师应要求其改选体育保健课程;

(七)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教学现场。如遇雨、雪、雾霾、高温、极寒等极端天气,应按相关的规范要求安排教学活动;

(八)教师宣布下课后,应及时解散学生,及时安排、收好器材或归还器材室,不再组织体育课堂教学活动。

第八条 学生参与体育教学活动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穿着运动鞋、运动服参与体育教学活动;

(二)听从教师安排与要求,严格遵守课堂纪律,严禁嬉戏打闹或进行具有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危险性行为;

(三)进行高强度运动前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

(四)遵守运动场地及器材设施使用规则,严禁违规使用场地器材;

(五)严禁携带或佩戴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物品;

(六)如感觉身体不适、患病或健康状况欠佳,应及时主动报告教师,避免剧烈运动或勉强参加体育教学活动,严重时应立即停止体育活动。

第九条 学生选修体育课时,应认真了解所选课程的安全要求内容,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参与体育教学活动。患有重大疾病或不适宜进行剧烈身体活动的其它疾病的学生,应在选择体育课程前去校医院进行相关检查,由医生出具病情诊断及上体育课建议证明,学生持医生证明到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和教务处办理上体育课事宜;有重大疾病的既往病史或不确定所患疾病是否影响其选择必修课程的学生,亦应在选课之前至校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取得校医院对选择体育课程的建议。

第十条 学生如被医生证明或建议应当选择体育保健课程或不适宜参加体育活动,应如实告知教师和所在学院,并向教务处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可编入体育保健班学习。如果学生感觉身体不适,但医学检查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疾病时,可提出上体育保健课程的申请。

第四章 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

第十一条 如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发生学生呕吐、晕倒、受伤、休克等突发情况,应按照下述的流程处理并上报。

(一)应急处理:。现场教师应快速对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做出基本判断,如属于轻微的安全事故,应迅速进行现场应急处理,如帮助止血、安排学生休息等,并密切观察学生的状况,必要时,陪护学生到校医生做进一步的检查或处理;

(二)应急抢救:。当严重的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时,教师立即通知学校医务人员到现场紧急救护;当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时,教师应先拨打“120或校医院急救电话求助,同时报告学院、学工处、教务处领导及学生所在学院辅导员;

(三)安抚工作:。稳定现场学生情绪,尽快疏导人员到安全区域;

(四)善后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当事人;做好学生思想安抚工作;对所有教师、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引以为戒;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安全事故的责任界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职能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当事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新建的体育场馆、体育场地、体育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由此引起的体育教学安全事故,施工组织部门和验收单位应负主要责任;

(二)已正常使用的体育场馆、体育场地、体育设施和固定的体育教学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体育场馆管理中心应负主要责任;

(三)体育教学常用的易耗器械和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更新;体育教学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及相关管理人员应负主要责任;

(四)教师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教师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当事教师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故意隐瞒健康状况,或不顾医生或教师建议而执意参与体育教学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测试,应承担运动对其健康造成的消极影响和后果;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视网膜疾病、急症病期以及其它不适宜参与剧烈运动的疾病的学生,应谨慎参与体育教学活动,严禁参加体育教学中的竞赛或高强度的项目测试;

(二)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未经教师同意,擅自离开教学现场;未按教师要求,擅自改变练习内容或形式;

(四)请人代上课或参加教学竞赛或测试,由此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后果由学生本人全部承担。

第十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学院、体育场馆中心、相关管理人员、教师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其他在体育教学及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五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按相关的法规和法定程序办理相关事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体育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710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