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22浏览次数:468

鄂经院发〔2017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治校,健全以章程为统领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保障学校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统一性、科学性和规范性,依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教政法〔20129号)等有关规定,遵循《湖北经济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学校办学和管理,对学校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规定、办法等,包括带有规范性内容的通知、意见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分学校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两类。

学校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指以校党委、校行政、学校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该类规范性文件由学校办公室负责统筹管理。

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制定,经分管校领导审签,由本单位发布且对全校教职工或学生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带有规范性内容的文件。该类规范性文件由各发文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解释、修订和废止。

本办法中的规范性文件指学校统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  制定原则及程序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上位规范,不得与其抵触。

(二)统一性原则。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应重复、矛盾。对同一事项的管理主体、管理程序,同一行为的评价标准,同类行为的认定或处理办法应当一致,对涉及同一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相互矛盾。

(三)科学性原则。规范性文件应符合学校发展需要,讲求实际,注重实效。对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规定。

(四)规范性原则。规范性文件结构应严谨、清晰;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简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用语应准确、精炼,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规范;形式应该完备,包括名称、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对象(事项)、遵循的原则、具体行为规范、施行时间、解释主体等。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主要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审签与发布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一)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于年初制定本单位年度规范性文件建设计划,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二)学校办公室于每年初汇总各二级单位提交的规范性文件建设计划,报学校主要领导审定后,由学校办公室发文,作为规范性文件立项依据。 每年年中根据工作需要对立项进行一次调整。

(三)未立项的规范性文件,学校一般不予审议。确需拟订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校领导同意后,可补充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一)规范性文件按工作职责,由相关单位具体负责起草;必要时,起草工作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联合起草,也可明确一个单位牵头起草。但有关单位必须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办理会签;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说明情况,列明各单位意见及依据。必要时报请校领导审定。

(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师生员工的意见。对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以座谈会、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充分采纳合理性建议。

(四)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章程”、“规定”、“规则”、“细则”、“办法”、“决定”、“意见”等,但不能称“条例”、“规章”。

(五)规范性文件可以采用分条式或段落式表述形式。分条式表述形式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以程式化的固定条文格式来表述,采用“第x条”的表现形式;段落式表述形式是指,无程式化的固定条文表述格式,以在自然段落前加序数符号来表述的表现形式。

规范性文件能够采用分条式形式表述的,应当采用分条式形式。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一)学校规范性文件在提请会议审议前须经法律事务部、纪委办、发展规划处进行合法性、廉洁性、规范性协调性审查。对初次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二)起草单位将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联合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及采纳情况等作出说明。

(三)审查部门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1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①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规范的规定;

 ②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制度执行是否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

 ③其他合法性审查。

2廉洁性审查。内容包括:

 ①是否符合中央、省关于反腐倡廉各项工作部署的要求,以及是否落实将预防腐败贯穿于制度建设之中的精神;

 ②是否存在违规扩大单位或个人职权、减免责任的情况;

 ③是否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

 ④设置的自由裁量事项是否合理和必要,自由裁量幅度是否适当;

 ⑤权力的监督制约措施是否有效,相关程序的设计是否科学规范、公开透明、便捷高效。

3规范性协调性审查。内容包括:

 ①是否与学校现行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②是否征求相关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对理由较为充分的分歧争议是否给予了合理回应;

 ③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技术要求。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该类文件草案,应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补充材料后再提请审查。

(四)学校基本制度,以及对教职工利益影响较大、涉及面宽的规范性文件,通过上述审查后应在校内网公示,进一步征求师生员工意见。

(五)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应公示未公示的该类文件,原则上不报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审议。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议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连同审查表、征求意见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交学校办公室,列入学校相关会议议题。审议规范性文件时,应由起草单位作出说明。

(二)根据学校党委行政会议议事规则,规范性文件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学术事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学校学术委员会(或下设专门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机构审议;涉及教职工基本权利和重大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对专业性较强的规范性文件,应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

(三)起草单位应根据审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的审签与发布

(一)起草单位将修改稿上传学校办公系统,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办公室办文。

(二)学校办公室对受理的文件修改稿进行审核修改后,报请校领导签发。

(三)除依法保密的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公开。学校办公室按照公文发布和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在学校办公系统和信息公开网站发布。

第三章  解释、修订与废止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一般情况下授权起草单位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明确解释主体,必要时可进行公开解释。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起草单位应当及时提请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或废止:

(一)所依据的有关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或其他相关文件等已经修改、停止执行或废止的;

(二)落实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执行单位发生变化;

(三)所规定的内容已经被新的规定取代或者需要与有关规定合并的;

(四)规范对象发生变化;

(五)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或学校实际情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性;

(六)其他有必要对文件予以修订的情况。

第十三条  对拟修订的制度实行分类办理。对不涉及制度篇目结构修改、管理权限调整等实质性条款修订,或修订条款内容已经过集体讨论,修改稿经审查后,由分管校领导审定,学校重新发文颁行;需进行重大修订的制度,按照文件制定程序进行。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时,应宣布原文件废止。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废止由起草单位提出,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四章  备案与清理

第十五条  学校授权二级单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交学校办公室备案。学校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年度汇总、档案移交工作,定期汇编规范性文件。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教职员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合法性、廉洁性或协调性问题的,可以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由学校办公室协调起草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办公室组织实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起草单位为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直接责任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定期清理与适时清理相结合。学校办公室每3年组织一次全面清理。起草单位对执行已满3年,或标注试行”“暂行1年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进行清理,并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建议。

学校研究认定不适合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责成起草单位修订或直接宣布废止。没有公布无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试行”“暂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起草单位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由学校研究认定后重新公布实施。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在校内统一公开发布,公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7622日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规范性文件审查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