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退休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21浏览次数:570

鄂经院发〔201738


    为进一步加强人事管理,规范学校教职工退休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确认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5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正常退休

(一)男性工作人员年满60周岁,专业技术、管理岗位上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5周岁,工勤技能岗位上的女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的,应当按期办理退休手续。

(二)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不含五级、六级职员)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如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在年满55周岁时自愿退休。

(三)工作人员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或者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的,应当受聘到该类岗位工作满5年,方能按所聘岗位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其中,从工勤技能岗位受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未满5年的,按工勤技能岗位规定的年龄退休;从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受聘到工勤技能岗位未满5年的,可以在连续受聘满5年的当月办理退休。

第二条  提前退休

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

(一)男性工作人员年满50周岁、女性工作人员年满45周岁,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并报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三条  延迟退休

高级专家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具体按国家、湖北省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学校实行到龄即退、按月退休的政策。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人事处提前通知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及个人,学校在当月发出退休文件。

(二)人事处填写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连同批准退休文书及相关材料、人事档案,提交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计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批准退休的次月开始发放。

(三)工作人员携带本人1张一寸照片到人事处办理退休证和相关手续。

第五条  校级领导干部退休,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单位)审批,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学校每年定期举行荣休仪式,颁发荣休证书。

第七条  返聘的有关规定

(一)确因教学、科研或学科建设工作需要,本人身体健康,自愿提出返聘申请。

(二)返聘人员原则上为教学科研一线教授,其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能在团队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促进学科发展。非教学机构退休人员原则上不予返聘。

(三)返聘人员实行合同管理,与学校签订合同,明确返聘期间岗位职责,并按要求进行考核。

(四)返聘实行“一人一议”,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返聘期间待遇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退休若干问题的规定》(鄂经院发〔2003165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凡已办理退休手续的本办法中第一条第二、三款涉及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不予追溯。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若遇国家退休政策调整,则以上级文件为准。



湖北经济学院     

2017621日     



































湖北经济学院学校办公室                 20176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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