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22浏览次数:295

鄂经院发〔2017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配置的科学化管理,合理高效利用资源,健全预算标准体系,和树立节约意识,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鄂财绩发〔20174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是指满足学校基本行政办公需要和基本教学、科研需要的设备及家具,包括:

(一)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碎纸机、照相机、录音笔、会议室音响系统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沙发、茶几、茶水柜、书柜、文件柜、保密柜、会议室家具、接待室家具、电扇、空调等。

第三条 本规定的配置是指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新增、调配、更新。

第二章  配置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学校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并依据学校的实际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制定相关配置标准。

第五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包括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和最低使用时间标准三部分。

数量上限标准根据单位职能、编制人数等确定,各单位不得超数量上限标准配置。

价格上限标准由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各单位在编制预算和购置的过程中不得超出。

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均为非必须达到的上限标准,学校资产配置管理部门在标准上限以内配置,各单位因特殊原因使用其他经费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节约经费开支,不得超出数量上限标准、价格上限标准。

最低使用时间标准根据物品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未达到最低使用时间的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除经过鉴定确认事实上损坏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达到最低使用时间但可继续使用的,经专业人员鉴定能够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能继续使用的,经申请方可报废。整体设备单元部分可以继续使用的应继续使用,不应整体报废。

第六条 提倡勤俭节约,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以先调配后购置为原则,各使用部门和个人不得对调配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予以拒绝,各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如有闲置,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有权进行调配,各单位不得配置高端设备和豪华家具。

第七条 学校每年4月根据需要和存量状况对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进行预算,未列入预算的,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采购。各相关部门利用一般设备购置预算外资金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由学校资产处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招标与采购管理办公室具体实施。利用一般设备购置预算外资金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不得超标配置非必备设备、非通用家具和高档家具。专业和特殊设备及家具通过专家认证以后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是否配置。专业和特殊设备购置必须与工作相关,按招标程序采购和配置。

第八条 学校根据资产使用和管理考核实绩,对设备和家具使用部门予以适当奖惩。

第三章 配置标准

第九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见附件)

第十条 本标准包含以下两类:

(一)学校购置和调配,由个人保管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其中,党政管理人员(含教学科研单位管理人员)与教师、教辅、专职科研人员依工作性质不同,设立不同标准。

1.党政管理人员(含教学科研单位管理人员)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按照《湖北经济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配备。每个党政管理人员是配置在个人名下的资产管理责任人。

2.各教学科研单位教师、教辅、专职科研人员配备办公桌1个、办公椅1把、文件柜1个。特殊人才办公条件的配置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院系提出,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提出具体配置意见,学校领导审批,配置标准控制在25000元以内(含办公设备和家具)。考虑教师工作的特殊性,教学院系专职教师公用电脑原则上按照每5人共用1台电脑的标准配置,教师使用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办公经费预算统一掌握使用。配置在教师、教辅、专职科研人员名下的资产由个人负责保管,公用电脑由各单位资产管理员保管。

(二)学校购置和调配,由单位公共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单位公共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主要指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传真机、投影仪、照相机、摄像机、文件柜、会议室家具和多媒体设备、空调等。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是单位公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的保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提倡网络共享打印机和集中使用复印机、照相机、摄像机。

第十二条 在此规定颁布之前配置的通用办公设备以及家具,因购置时间、当时条件以及生产批次等原因产生的不符合现有标准的情况,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节约为原则逐步处置。

第十三条 标准中的价格上限是依据目前市场的基本行情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学校将根据价格的变动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及时修改价格上限,在市场没有出现价格大幅上升和上级主管部门未出台新的价格上限的情况下,设备和家具购置不能突破上限标准。

第四章 报废、处置与更新

第十四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方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和技术指标,经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并出具鉴定文书确认无法修复的;

(二)修复成本较大或者因时间问题无法找到相关配件的;

(三)虽然可以继续使用,但因为技术落后造成能源浪费过大、使用成本过高的。

第十五条 报废和处置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单件金额较大或者批量金额较大的设备和家具处置,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应处室或专业机构鉴定设备残值。

第五章 资产配置标准的执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配置标准是各部门编制资产配置计划和财务部门编制预算的重要依据,在设备和办公家具已经足额按照标准配置和没有报废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新增计划和预算,各资产设备和办公家具使用部门不得超标配置。

第十七条 各部门人员流动,除办公电脑经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批准并及时办理转移手续外,其他办公设备和家具一般不得转移。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资产管理员退休或调离现有岗位,必须在新的资产管理员到岗并完整办理资产账移交手续无误后,经过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签署意见,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正式人事手续。

第十九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本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配置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纪律处罚条例和管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    

2017622日    



附件:湖北经济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