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台湾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5-22浏览次数:1458

鄂经院发〔2017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台湾籍教师引进程序,完善台湾籍教师日常管理,加强台湾教师队伍建设,更好发挥台湾教师作用,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籍教师是指学校引进的台湾籍全职教师。

第三条  台湾籍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把握总量、按需引进、择优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四条  台湾籍教师管理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台湾籍教师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人事处和相关学院负责台湾籍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教师引进

第五条  引进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没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没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论,没有传播台独思想的言行(以下简称:三个没有),能够自觉遵守学校规定的课堂讲坛纪律。

(二)热爱高等教育事业,情操高尚,学风严谨,富于合作精神。

(三)具有博士学位,理论功底扎实,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56周岁,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度放宽。

第六条  引进程序

(一)制定引进计划。人事处汇同各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提出台湾籍教师年度引进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发布;

(二)发布公告。人事处按照规定程序统一向境内外发布招聘公告;

(三)个人报名。应聘者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基本情况。个人简历、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任职资格证书和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等;

2.教学与科研成果。教学经历证明材料复印件、近五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目录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到岗后的工作计划和设想。

(四)资格审查。港澳台办和人事处对应聘台湾籍教师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业务能力考核。相关学院按照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台湾籍教师进行业务能力考核,合格人选填写《湖北经济学院境外新进教师审批表》报人事处;

(六)参加人事处安排的体检和心理测试;

(七)确定聘任人选。人事处根据面试和考核结果,提出拟聘任意见,报学校审定后公示。

第三章  聘任管理

第七条  合同管理。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目标任务、权利和义务、薪酬待遇、违约责任等,并按照学校规定进行聘期考核,首次聘期三年。

第八条  教学、科研、继续教育等工作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合同规定之外的高水平科研成果和超课时费按照学校文件规定进行奖励和核发。

第十条  聘任期间入选各类高层次人才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提高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来校工作2年,且年度考评均为合格,可依据《湖北经济学院台湾籍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鄂经院发〔2016124号)参评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  在聘期内违反“三个没有”、师德师风不良等,学校有权立即解除聘任合同。

第四章  聘期考核

第十三条  台湾籍教师的考核以学院为主,依据聘任合同,对台湾籍教师在聘期内进行学年度工作考评和聘期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学年度工作考评一般安排在学年底进行,聘期绩效考核在聘期结束前三个月进行(寒暑假除外)。

第十五条  学年度工作考评程序

(一)个人填写学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个人填报的学年度工作总结,结合平时工作状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考评结果进行审定;

(四)人事处向受聘个人和所在学院反馈个人学年度工作考评结果。

第十六条  聘期绩效考核程序

(一)填写聘期绩效考核表,报所在学院;

(二)所在学院根据个人填写的聘期绩效考核表,结合平时工作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三)人事处汇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

(四)考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学校审定。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应用

(一)个人学年度工作考评结果认定为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所在学院要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提出工作改进建议;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酌情按比例扣减薪酬津贴;

(二)聘期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聘期绩效考核优秀者,按完成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奖励,学校优先续聘;考核合格者全额发放薪酬津贴,并根据双方意愿决定是否继续聘任;不合格者,按比例扣减薪酬津贴,不再续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第五条规定的“在聘期内违反‘ “三个没有’”,及师德师风不良”等言行需经学校师德师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经济学院    

20175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