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6-22浏览次数:280

鄂经院发〔201741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151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公告第1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及下属各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取得收入后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和其它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有效配置国有资产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法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加强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等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产权登记、变更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工程竣工验收、物资设备验收、经营性资产管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资产管理绩效考核、企业实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四)资产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

(五)统一管理与归口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管理方式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  学校成立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学校办公室、发展规划处、监察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教务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实验教学中心、校区开发办公室、后勤集团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学校聘请法律顾问、会计专家各一名担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

(二)监督、指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四)审议年度新增资产计划和预算;

(五)审议学校重大资产设备和房屋调配方案;

(六)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和奖惩方案;

(七)根据实际需要安排资产登记、清查、评估、处置等工作;

(八)研究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及校资产管理部门职能职责没有涵盖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以下日常工作:

(一)执行领导小组会议形成的、学校同意的关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定决议;

(二)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三)对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和工作规划执行情况开展检查评估;

(四)完成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学校实物形态的资产和有关无形资产的管理,并对学校的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编制学校年度国有资产新增计划;

(三)负责学校有关资产购置的前期规格设计、数量认证、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审核、报批手续;

(五)负责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督促及时和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七)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动态管理;

(八)负责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学校资产管理绩效考核,调剂闲置资产,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

(九)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办理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十)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拟订学校资产配置标准、实物费用定额标准,并监督资产配置标准、实物费用定额标准的贯彻执行;

(十二)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货币性资产的管理,对学校国有资产从价值形态角度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货币资金管理的规章制度,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和完整;

(二)负责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借出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及时督促经办单位催收账款,减少坏账,定期核对账目,按规定核销往来款;

(三)及时进行资产价值核算,正确反映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

(四)根据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合理安排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和存量资产维修预算;

(五)配合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加强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按期收回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

(六)配合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核对账目,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每月与财务处进行一次资产对账;

(七)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共同完成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第十条  宣传部负责学校校名、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处负责学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及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实物资产实行归口管理部门统管、授权管理部门专管、使用单位(人)保管的三级管理责任体系。根据学校实物资产性质、用途不同,分类授权管理如下:

(一)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二)教务处、研究生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实验教学中心、体育场馆中心:负责学校各类教室、实验室、体育场馆设备设施及各类多媒体设备等的管理,学校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委托区域的教学用房、实验用房、场馆、生活保障性用房和配套设施等的管理;

(三)人事处:负责学校人事档案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和藏品、文物的管理;

(五)档案馆:负责学校档案、各种交流活动的礼品管理;

(六)后勤集团:负责学校电力设施、各种车辆、苗木、餐饮设施设备和有关生活和保障性用房及配套设施的管理、教学楼的代监管资产管理;

(七)学校医院:负责学校医疗设施设备的管理;

(八)各教学院系和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办公设备设施、办公家具、归属档案和其他资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授权管理部门应对本部门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并配合做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及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及授权管理资产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资产配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合理编制资产配置、使用和维修计划,建立资产共享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三)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四)做好授权管理资产的定期统计和绩效考核工作;

(五)其他授权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使用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其行政“一把手”是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集体决策选任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管理本单位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完整的资产账,并定期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三)负责国有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落实每年的年度资产清查;

(四)根据工作实际,负责提出资产的购置、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维修等建议方案并办理报批手续;

(五)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购置、调剂、置换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资产配置坚持保障需要、厉行节约、严格标准、调剂优先、共享共用、存量与增量挂钩、配置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原则。;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教育事业发展实际制定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特种设备和非通用设备,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资产购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整体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

(二)学校现有资产存量无法满足相关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三)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现有资产,且不能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四)经过专家论证确须购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  资产购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据资产配置标准和费用支出标准,综合考虑资产存量状况,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包括拟购置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投入使用时间、资金来源等。资产购置计划于每年的4月份提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汇总编制学校年度资产新增计划,提交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购置计划交财务部门编制学校下一年度新增资产预算。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未提交资产配置计划或者申请计划未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配置或实施采购。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购置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进行调剂配置,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购置、建造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需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固定资产登记;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校名校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相关单位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资产交付使用和产权登记手续。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单位新增的资产必须经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并通过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录入登记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送达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报批、擅自购置资产的,单位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购置资产的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制定的《湖北经济学院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配置管理实施细则》是学校关于资产配置的补充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投资回报、风险控制、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和事业的发展需要。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台账,健全国有资产的领用和保管制度,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对于各单位取得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方可送达具体使用部门,并明确资产使用人或资产管理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入库单等相关凭证或文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严禁未经资产登记和财务入账直接使用资产,严禁在财务处理中不对资产进行确认,防止出现账外资产,确保资产实物与价值的统一。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名、校徽、校誉、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许可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九条  校内单位因机构变动如撤销、合并等,原单位须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调动至另一部门,须将原负责单位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核对并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无误,方可办理国有资产交接手续后到新单位任职。;资产使用人员离职时,领用的资产应当及时交回。;各单位资产管理员离任或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意,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应人事手续,;交接手续未完成,不得离岗。

第三十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济活动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进行可行性论证和法律审核,且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按《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投资管理的通知》(鄂教财〔201612号)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位应当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跟踪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充分披露。

未经学校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同时在学校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制定的《湖北经济学院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是学校关于资产使用的补充性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对由各种原因造成的国有资产的损毁、流失等,要及时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不得隐匿真实情况。违反规定和造成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认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收益的处置行为,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出让、转让: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三)对外捐赠:指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四)报废: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注销产权的行为;

(五)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呆帐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注销产权的行为;

(六)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债权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赋予的权限、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有关技术鉴定结论、特种设备的专门规定等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有特殊要求和管理规定不提出处置申请的,由学校强制性处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无形资产、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处置,将处置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集中处置。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及账务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运输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的《湖北经济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是学校关于资产处置的补充性文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资产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购置、修建、调剂、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验收、入账和登记手续,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取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四十八条  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须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第五十条  学校与国有单位、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向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核实

第五十一条  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重要项目增设、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增设项目、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学校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原值较大的重要设备报废处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主管部门批准,学校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学校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产权变动行为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五十五条  资产清查,是指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学校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资产核实,是指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校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五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学校内部进行重大改革和机构重组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

第五十八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按照财政部201631日实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授权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分类损失低于50万元的,由校长办公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厅批准后核销,并报财政厅备案;分类损失超过50万元(含)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报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由各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授权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提出具体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单项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核销,并报教育厅备案;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50万元(含)低于200万元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教育厅批准后核销;单项固定资产损失超过200万元(含)的,由党委常委会提出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报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和管理的职责权限,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定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档案,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四条 资产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是各单位开展资产配置和新增资产预算的基础工作,是学校建立资产管理的绩效考核的依据。学校建立资产配置和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绩效考核

第六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状况与效益的行为。学校通过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明确资产管理目标,客观反映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果,科学开展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客观、规范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资产安全、执行各项制度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学校各单位都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学校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单位,均应自觉接受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整改不力的,由学校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除给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外,还将给予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产或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不按要求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职责要求对资产进行管理和使用,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对所辖的资产造成损失不反映、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五)擅自配置、转让、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将国有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七)不按学校决定对可调剂的资产不服从调剂的;

(八)不按照配置标准超标配置的;

(九)未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

第十一章 附

第七十一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等有关规定,坚持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包含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代表学校履行甲方职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办公用房、教学用房、后勤保障用房、学生宿舍、教职工生活用房、有关构筑物等房产的管理等具体事项,学校将在相关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以前文件中有关条款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经济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鄂经院发〔200376号)同时废止。


湖北经济学院    

20176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