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关于加强中层干部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6-11-07浏览次数:435

鄂经院党发〔201627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中层正副职干部、经营实体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校内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是指受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或学校派遣,以执行公务为目的,出访时间、出访国家(地区)、出访路线等均有规定的非个人支出费用的出国(境)活动。

中层干部公费出国(境)严格执行《湖北经济学院出国(境)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42号),一般应在出访前四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湖北经济学院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申请须说明出国(境)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经费来源和工作安排情况等。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干部因公出国(境)申请的审批。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归口负责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原则上不得在同一时段内安排同一单位(部门)的两名及以上中层干部出国(境),确属工作需要的,出国(境)交叉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中层干部在出国(境)前,所属单位(部门)要事先做好安排,有人代行职责,确保本单位(部门)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为保证能正常履职尽责,中层干部出国(境)半年以上的,应免去现任职务。返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另行安排。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校内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除特殊情况外,外出时间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应提前一个月填写《湖北经济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2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说明申请事由、起止时间、目的地等情况。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对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申请时间段及干部管理相关事宜提出审批意见后,按照《湖北经济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鄂经院发2011100号)办理。

第四章  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第八条  中层干部的出国(境)证件实行集中管理。

因公证照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集中保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

(一)因私普通护照;

(二)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四)其他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的中层干部,在回国(境)后7天内,应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统一保管;因私出国(境)的中层干部,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

对违反规定,拒不将所持出国(境)证件送交集中保管的干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  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照执行出国(境)公务(国家有明文规定和要求的除外);严禁持因公出国(境)证照办理因私出国(境)事务。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中层干部,不得以党员身份在国(境)外参加公开活动;应定期主动联系所在单位和党组织,遇到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党员中层干部出国(境)半年以上的,应到组织部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回国后应及时向本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国(境)期间的情况,经审查无问题,即可恢复党组织生活。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出国(境)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一)未经批准,私自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二)在国(境)外,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往来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内容、路线和日程安排的。

(四)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

(五)因私出国(境),接受外商、国外非政府组织和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的。

(六)违反其他外事纪律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中层干部出国(境)后,要做好保密工作,坚持内外有别,不泄露机密情报和不宜对外公开的情况。

第十四条中层干部的配偶或子女有获得外国国籍、国(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等情况的,干部本人要主动及时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出国(境)返回后,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报到及销假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等有关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报批、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湖北经济学院委员会

2016111日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2湖北经济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1

湖北经济学院中层干部因公出国(境)审批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所在二级

单位/部门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联系电话


 现职务

(职称)


出国(境)起止时间


目的地


出国(境)事由


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意见

(含工作安排情况)


经费

来源

校内资金及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职能

 部门

 意见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国际交流和与合作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分管

 校领导

 意见



分管组织领导


分管人事领导


 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

(港澳台事务)领导


 校领导

意见

校长意见


党委书记意见


附件2

湖北经济学院中层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填表时间:

姓名


性别


所在二级

单位/部门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学历学位


现职务


现职称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是否需要学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否()

现家庭住址


户口所在地


 出国(境)

理由


 出国(境)

目的地


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意见



 职能

 部门

 意见


党委组织部


人事处


 国际交流和与合作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分管

 校领导

 意见


分管组织领导


分管人事领导


分管国际交流与合作

(港澳台事务)领导


 校领导

意见

校长意见


党委书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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