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学校办公室发布时间:2017-05-08浏览次数:3235

鄂经院发〔201722


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推进校院两级管理,充分发挥绩效工资激励导向作用,健全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收入分配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严格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调整优化分配结构和比例。

(二)按劳分配,优绩优酬。建立以工作业绩与实际贡献为导向、以目标管理和岗位考核为依据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三)一线倾斜,自主分配。分配向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加大二级单位分配力度和自主权。

(四)统筹协调,分类管理。实施绩效工资分配的分类管理,统筹考虑各类人员收入分配水平,充分调动教职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五)加强考核,强化监督。加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各二级单位分配须接受学校和教职工的监督,实行民主管理。

二、实施范围

(一)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本办法涉及到专任教师、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岗位系列与等级的界定,按照学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的有关文件执行。

(三)企业化实体依据学校管理体制办法,参照学校标准或自行制定绩效分配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三、绩效工资构成及规定

绩效工资包括保留性绩效工资和分配性绩效工资。

(一)保留性绩效工资

按政策暂时保留的发放项目,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政策性补贴:(1)工改保留津贴补贴;(2)女职工卫生费。

2.改革性补贴:(1)住房补贴;(2)交通补贴;(3)物业管理补贴;(4)住房公积金。

3.奖励性补贴:学校获得省里规定的奖项后按文件标准发放。

(二)分配性绩效工资

分配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贡献,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学校在核定总量内,根据财力编制年度预算方案,设定二者比例大体为4:6

四、分配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

根据《关于省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暂行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26号),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档次标准发放,具体计算公式为: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岗位系数/12

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由分配性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和岗位设置情况确定:

基础性绩效工资基数 =

分配性绩效工资总量×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

(岗位职数×岗位系数)

岗位系数按鄂人社发〔201226号文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表执行(见附表1)。

基础性绩效工资由人事处按月统一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奖励性绩效Ⅰ(业绩奖励)、奖励性绩效Ⅱ(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奖励性绩效Ⅲ(专项奖励)和奖励性绩效Ⅳ(其他奖励)四项。

1.奖励性绩效Ⅰ(业绩奖励)

奖励性绩效Ⅰ(业绩奖励)由学校核定划拨经费,各二级单位自主分配。人事处根据各二级单位按月报送的发放明细表或异动表先预发,年终结算。

1)教学单位经费核定

 ①根据改革前后绩效不减的原则,以上一年度同口径总额扣减因基本工资调整需纳入额度和本年度需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后核拨(岗位绩效划拨分值见附表2);

 ②依据学院教师超额教学工作总量,按每课时60元标准划拨;

 ③依据学院上一年度完成教学工作量占全校总量的比重划拨教育教学调剂金;

 ④依据学院实际在编在岗非专任教师人数划拨履职尽责调剂金;

 ⑤依据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折合人数按一定标准划拨办学规模调剂金。

2)非教学单位经费核定

 ①根据改革前后绩效不减的原则,以上一年度同口径总额扣减因基本工资调整需纳入额度和本年度需发放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后核拨(岗位绩效划拨分值见附表2);

 ②依据实际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数划拨履职尽责调剂金。

2.奖励性绩效Ⅱ(目标责任考核奖励)

目标责任考核奖励分为目标责任管理先进单位奖励、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责任津贴两部分。学校年终对各二级单位进行年度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先进单位奖励,奖励经费由单位自主分配,年终发放。中层及以上干部管理责任津贴由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年终一次性发放,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发放标准上浮20%、基本合格的下调20%、不合格的停发。

3.奖励性绩效Ⅲ(专项奖励)

专项奖励设置教学奖励、科研教研奖励、发展贡献业绩奖励和人才工程类津贴等。

1)教学奖励、科研教研奖励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年终发放。

2)发展贡献业绩奖励由个人、团队、单位申报或由校领导提名,经学校审定后发放。

3)人才工程类津贴是学校为吸引和培育优秀拔尖人才设立的专项津贴,根据学校相关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4.奖励性绩效Ⅳ(其他奖励)

经学校研究决定发放的其他纳入总量管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有关规定

(一)中层正职干部不参与二级单位的绩效分配(教学单位自主创收分配除外),在经考核后由学校统一分配。

(二)教学单位院长、副院长的绩效分配:

1院长年度教学工作量减免50%,课堂教学标准课时每周不超过4课时,年度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不超过所选岗位类型额定标准,超过部分不计酬;副院长年度教学工作量减免35%,课堂教学标准课时每周不超过8课时,年度实际完成教学工作量不超过500个课时,超过部分不计酬。

2.院长、副院长除管理责任津贴外每年增发行政岗位补贴8000元、4000元。

3.绩效工资按专业技术和管理两类岗位的岗位分值标准就高原则执行。

(三)经学校批准的“双肩挑”人员,在聘期内确定为教师岗位的享受相应待遇,实行管理职责和教学科研职责双重考核;确定为管理岗位的按岗位发放绩效工资,其课堂教学每周4课时/周以内按每60/课时60元计发酬金,超过部分不计酬。

(四)聘用在教师岗位辅导员的超额教学工作量部分不计发超课时酬金,高水平科研成果可按学校规定申请奖励。

(五)非教学人员经批准承担教学任务的,其课酬标准按每课时30元计发。

(六)教学考试监考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不再从学院调剂金中支付。

(七)个人绩效工资异动发放时间计算到月份。当年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新进教职工等按实际在岗月份计发;新进教职工进校时间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计发,不足半个月的按半月计发;岗位发生异动的,从异动次月起按标准计发;调出、辞职、解聘的,从离岗的次月起停发。绩效工资核拨到单位的,以当年71日为界点,超过半年的按全年标准核拨,不足半年的按半年核拨。

(八)各教学单位可使用创收资金用于绩效奖励,资金使用比例与额度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绩效奖励方案与结果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九)经学校批准到国(境)内外脱产进修培训、工作的人员,在学校批准期限内,绩效工资发放按相关文件或合同约定执行。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发或停发绩效工资:

1.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人员,扣发全年分配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Ⅰ(业绩奖励)的50%;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的,扣发聘期最后一年分配性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扣发聘期最后一年分配性绩效工资的50%

2.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年度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停发所有工资待遇。

3.专任教师未完成年度额定教学工作量的(经学校批准减免除外),根据未完成比例扣减等比例的分配性绩效工资。

4.因病假、事假和旷工未全勤者,根据下列情况扣发绩效工资:

1)经批准休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90%发放;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发放。病假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二级单位结合具体情况予以扣发,原则上超过1个月的按50%发放,超过6个月的停发。

2)请事假按工作日天数全额扣减分配性绩效工资,每月按21.75个工作日折算。全年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的扣发全年分配性绩效工资。

3)未经批准自行休假或旷工的,按3倍扣发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全部工资收入;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

4)女职工休产假,在国家规定的假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各二级单位分配方案执行。

5.受警告处分的,扣发1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记过处分的,扣发3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除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按相关文件确定外,扣发6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6.待聘人员在待岗期间停发原工资(包括绩效工资)待遇,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低于武汉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六、附则

(一)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分配明细(含全年应发、预发、结算等)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送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未经学校审批,各二级单位一律不得在绩效工资以外自发超发津贴补贴。

(三)本办法自201711日起实施,《湖北经济学院绩效津贴实施办法》(鄂经院发〔201179号)同时废止。若国家、湖北省政策变化,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附件:1.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2.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

导意见


附表1

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表


岗位名称

岗位系数

管理人员

三级职员

1.80

四级职员

1.67

五级职员

1.50

六级职员

1.37

七级职员

1.20

八级职员/博士初期

1.12

九级职员

1.04

十级职员/硕士初期

1.00

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

二级

1.79

三级

1.73

四级

1.66

副高级

五级

1.50

六级

1.45

七级

1.39

中级

八级

1.30

九级

1.25

十级/博士初期

1.19

助理级

十一级

1.11

十二级/硕士初期

1.06

员级

十三级

1.00

工勤人员

技术工一级

高级技师

1.38

技术工二级

技师

1.22

技术工三级

高级工

1.11

技术工四级

中级工

1.07

技术工五级

初级工/普通工

1.00

注:表格来源于鄂人社发〔201226号文件。


附表2

岗位绩效划拨分值表


岗位等级

岗位分值

专任教师

教授

二级

100

三级

84

四级

76

副教授

五级

61

六级

57

七级

55

讲师

八级

46

九级

44

十级/博士初期

42

助教

十一级

35

十二级/硕士初期

33

管理人员

正校职(三级职员)

100

三级职员

88

副校职(四级职员)

86

四级职员、党委常委(五级职员)

76

正处职(五级职员)

66

五级职员

64

副处职(六级职员)

55

六级职员

53

七级职员

42

八级职员/博士初期

35

九级职员/硕士初期

32

十级职员

20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正高级

四级

66

副高级

五级

53

六级

48

七级

45

中级

八级

42

九级

41

十级/博士初期

40

助理级

十一级

32

十二级/硕士初期

30

员级

十三级

20

工勤人员

技术工二级

技师

34

技术工三级

高级工

31

技术工四级

中级工

21

技术工五级

初级工

18


附件1

湖北经济学院教师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为了更好地配合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根据《湖北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工作量的核算原则

1.有依据。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严格来源于专业培养方案。

2.可考核。各环节的教学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并结合落实情况按照科学量化的原则进行核算。

二、教学工作量的核算范围

教师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环节直接面向学生授课和指导学生实践教学活动而产生的工作量。教师教学工作量由两部分构成:课堂教学工作量和实践教学工作量,均以课时反映。

三、标准课时的核算方法

11个教学班45分钟课堂教学时间内教师所完成的不含任何系数的教学工作量计1个课堂教学标准课时;

2.教师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每篇计5个课时;

3.教师指导专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每篇计2个课时;

4.教师指导本科生中期论文(设计),每篇计2个课时;

5.教师在校外指导学生专业实训、实习,每天计2个课时;

6.教师指导硕士论文,每篇计8个课时;

7.硕士生指导老师,每生每年计20个课时;

各类课程落实教学任务时,要统筹兼顾学校教学资源分布情况,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合班规则。

四、折算课时的核算方法

1.折算课时由两类系数计算:班级系数折算课时和课程系数折算课时,具体系数规则见表1、表2

2.计算公式

教学班折算课时L=MiBi +Ki-1)其中:Mi为该教学班中第i位教师承担的标准课时。

教师总折算课时Z=Li

其中:Li为该教师在第i个教学班中承担的折算课时。



1

班级系数计算规则


类  别

内  容

系数(B)

班级系数

自然班合班

1个班

1.0

2个班

1.2

3个班

1.3

4个班

1.4

5个班以上

1.5

选课合班

1-70

1.0

71-100

1.2

101-150

1.3

151-200

1.4

200以上

1.5


2

课程系数计算规则


类别

内容

系数(K)

课程系数

通识必修课程、通识选修课程、

专业选修课程、基础实验课

1.0

专业基础课程、专业必修课程

1.1

综合设计型实验课、独立实验课

1.2





附件2

湖北经济学院二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指导意见


为健全收入分配体制机制,加大二级单位内部分配激励力度,根据《湖北经济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搞活做好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绩效工资分配坚持“绩效导向”与“搞活激励”并举,在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基础上,把绩效分配和绩效考核紧密结合,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建立健全配套约束机制。进一步加大二级单位分配力度和自主权,调动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推进学校事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各二级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总量由学校根据单位上年度绩效工资实际分配额度、人员异动情况、教学工作量占比、办学规模等因素确定,各二级单位分配不得突破核定总量。

2.自主分配。进一步扩大二级单位分配自主权,科学制定分配方案。鼓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和自身优势特色,实施分类评价,探索多样分配模式;各二级单位充分挖掘人力资源潜力,提高效能。

3.绩效优先。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以工作业绩与实际贡献为分配的重要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4.民主公开。接受学校和教职工的监督,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管理。

三、有关要求

(一)各二级单位搞活绩效工资分配,要以发展事业、保障民生、凝聚人心为出发点,不搞一刀切,不搞大锅饭,根据各自的条件和实际,探索行之有效的方法,稳步实施。

(二)各二级单位需统筹各项改革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制度,分配要充分体现目标导向、绩效导向。

(三)各学院在分配中要处理好“教师与非教师、教学与科研、年度与聘期、激励与约束”之间的关系;结合学院人才队伍建设,可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形式;注重人才培养质量,激励教师多开课、开新课,将导师制、班主任工作做细做实。

(四)搞活绩效工资分配,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基础上,分配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在本单位公示后,报学校审核。

(五)人事部门充分考虑单位特点和实际,对各二级单位方案进行严格把关,对分配方案的激励导向是否符合单位主要职能定位、内部分配关系是否合理、是否按照有关程序要求等问题进行评估,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

(六)各二级单位在分配实施过程中统筹兼顾,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保持与学校相关部门的紧密沟通,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四、本意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研究决定。



湖北经济学院

201752